关于印发怀远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实现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330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怀远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4年6月12日
怀远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应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扎实推进“两强一增”行动,实现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省、市、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文件要求,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机制,调动和提高种植户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积极性,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化肥使用减量化目标,提高耕地质量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效益。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全县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0.5万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4%以上。
三、补贴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贴条件
我县境内注册取得商品有机肥生产工商营业执照,年生产商品有机肥能力5000 吨以上;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质量达到NY/T 525-2021标准要求;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为以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
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填写《怀远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于2024年6月中旬前将电子档及盖章扫描件发送到县畜牧兽医水产股邮箱(hyxnyncjxmsyscg@163.com)。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到畜牧兽医水产股。
(二)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给供肥企业,每吨不超过200元,肥料供货企业按低于市场正常零售价200元/吨销售给用肥单位。用肥单位必须为我县境内包括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每亩补助不超过0.5吨。每个示范片有机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亩。不支持水生作物。
四、补贴程序
(一)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可以分批申请补助。
(二)购肥主体验收
1.乡镇(街道)验收。首先由购肥主体填报商品有机肥购买申报表向村委会申报,所在村委会负责对购肥主体土地承包面积、用肥数量进行核实确认;然后由购肥主体所在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购肥主体施肥数量进行验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验收标准:1核实面积。以土地承包协议或者土地确权面积为准。2.核实用肥数量。乡镇验收人员在供肥、用肥时,到田间地头实地察看,留存现场水印照片。3.询问口述。农户口述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4.收集佐证材料。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收集发票、购肥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参照依据。
2.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验收结果按照有机肥使用面积100亩(或有机肥50吨)以上大户每户必核、小农户使用者抽核比例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入户复核,确认用肥数量,购肥主体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购肥发票、购肥证明(转账记录等)、土地流转证明、购销协议(确定购买种类、数量和价格,配送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用肥图片、开户银行账号等证明材料。
3.补贴申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凭粪污购销协议、有机肥销售协议、产品检验合格证、发票存根、销售台账、购肥主体验收表、“一车一单一照”(“一车一单”包括司机姓名、手机号、车牌号和送货详细地址、购买数量、日期、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一照”是装好有机肥车辆定位照片)、安装监控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填报《怀远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4.资金拨付。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凭相关验收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怀远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全面落实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和要求。
(二)畅通渠道,加强监管
及时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效果,建立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的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内容,要及时回复,妥善处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
供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严控原料来源,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县农业农村局全年对供肥企业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的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供肥企业,取消当年补贴资金。如发现供肥主体存在虚报等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并退还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造成的损失由供肥主体、申报主体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乡镇验收组实行验收责任制,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进行问责。
本方案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