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0 00:00 来源:怀远县河溜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法规,为扎实有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生工程,县民政局、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制定出台新版《怀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具体内容为: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按照蚌埠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最低生活障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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