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8 21:33 来源:怀远县河溜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改善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共享经济社会文明成果,共建和谐社会,按照省残联、卫生厅、财政厅《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办法》,现就我市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2011年我市承担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任务740例。

、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

全市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

(二)救助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白内障患者。

2.城乡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

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

三、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经费来源

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150元用于省级政府统一采购手术耗材,为每个患者提供一套人工晶体、缝线和透明质酸纳;850元用于手术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手术、术前术中术后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所有费用)。所需资金,中央按每例手术90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预算每例补助50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例补助50元。

(二)经费使用程序

救助经费的支付实行预付制,省级财政预拨50%救助资金,半年结算一次,剩余50%年终经审核确认后,按实际项目任务数下拨。

县(区)残联将贫困白内障登记表交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在完成贫困白内障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医疗救助经费的报告,并附上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市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经费管理

1.医疗救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救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使用救助经费,不得收取救助对象任何费用。医疗救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复明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各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3.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助对象、金额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保障措施与职责

(一)建立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和协调。

(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项目的组织实施。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残联、卫生、财政、民政、宣传部门各司其职,保障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1.残联部门: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本地贫困白内障患者基础情况,审核贫困证明材料,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初筛、复查工作,确定手术对象。

2.卫生部门:负责考察、选择、审定具备承担白内障复明手术资质的医院,作为白内障复明工程手术定点医院;成立市、县(区)白内障复明手术专家指导组,指导、培训基层医疗技术人员开展白内障复明工作,提供医疗技术保障和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组织手术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初查、复查,负责手术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服务以及手术药品、器材质量的核准工作。定点手术医院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严格按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白内障复明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

3.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卫生部门研究制定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摸底筛查、宣传、资料信息管理等费用。

4.民政部门:积极配合残联,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摸底、登记、建档工作。

5.宣传部门:宣传党委和政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宣传广大白内障盲人改善功能、重见光明的前后的生活变化和社会反响。注意收集和上报与实施工程相关的文字报道和音像资料。

五、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筛查。手术定点医院眼科技术人员配合县、区残联筛查确定手术对象。县、区的筛查,复查工作按白内障任务分解配表(见附件1)进行。

(二)手术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手术实施由县、区残联和手术定点医院根据筛查情况具体安排,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手术任务。手术所需耗材由市残联统一提供。

六、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残联和卫生部门必须建立复明救助对象的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报上级残联和卫生部门。

(二)财政、残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项目实施县(区)残联、卫生、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进行情况分析,要定期向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交半年和年度专题总结报告。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督导和评估工作。

七、考核和评估

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手术医院的手术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每半年将对各医院手术质量和免费情况进行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助人数的10%。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县(区)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济较发达的县(区),在完成省民生工程下达任务计划的基础上,可 增配资金,扩大救助面。

本实施办法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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