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溜镇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5 12:28 来源: 怀远县河溜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人民政府、各基层站所、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本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9、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3、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本镇人民政府、各基层站所、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本镇、各基层站所、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本镇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本镇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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