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