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出新规!最高罚10万元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安徽鼓励和支持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域新技术研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8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于哪些自建房需要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的,征求意见也给出了明确。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因自然损坏或各种灾害损坏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日常使用、安全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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