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上级政策】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11 15:52 来源:怀远县兰桥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怀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普通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常见慢性病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生育定额补助、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医疗保障。

    2、参保人员可以持身份证就医吗?费用报销有没有限期?

    可以,参保人员在市域内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基金补偿部分由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在医院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的,于次年6月3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3、参保人员市域内住院待遇及标准?

    市域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补偿比例90%。

    (2)市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85%。

    (3)市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80%。

    (4)市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70%。

    (5)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65%。

    在同一待遇享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4、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比例补偿,单次分别最高补偿15元、30元,每日限报一次,年度基金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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