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蚌埠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推进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整合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60号),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政府性资金,用于支持蚌埠市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统筹考虑,集中使用,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农村文化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二)农村文化活动
由县(区)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三)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四)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每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大力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不断提高质量,完善服务、改进管理,建立完善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
(五)农村体育活动
每个行政村每年开展不少于1场体育活动。结合全省美好乡村建设,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及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在全市924个行政村,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我省提标到1.2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4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村1万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比例分担。市辖区由市本级与区各负担50%,三县自行承担。我省提标的2000元,三县由省与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辖区由省、市、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资金使用及完成结果实行绩效考评,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文化、体育等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 挪用专项资金;
(三)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