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蚌埠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3 17:10 来源: 怀远县兰桥乡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颁布的财经法规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及其流域机构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六个方面。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建设由市水利局有关业务科(室)、部门和财务科共同建设管理。财务科按照中央、省和市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科(室)、部门和市水利局属单位根据全市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措施等。

第十条  市水利局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分管局长审定后送财务科,由财务科对各业务科(室)、部门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  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申报。市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归口管理职责和程序进行管理。市水利局财务科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确定的统一原则,提出编制下一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具体要求,经分管财务局长同意后具体实施。有关业务科(室)、部门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市水利局的工作重点,结合全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分类提出归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的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局财务科。局属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预算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送财务科。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市水利局财务科依据当年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按照局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重点及项目库排序,商有关业务科(室)、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水利局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送市财政局。未能编入市水利局部门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局财务科作为备选项目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后,市水利局财务科按照有关业务科(室)、部门的职责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支出项目及数额,通知有关业务科(室)、部门,准备有关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付诸实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使用,注重效益,权责挂钩,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运行。局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验收总结。

第十六条  对已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由市水利局有关业务主管科(室)、部门商财务科,根据下达的项目指南及有关文件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后,由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科(室)、部门按照中央、省和市财政批复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对可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财务、监察部门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市本级支出和补助县区的待分专款两部分管理。属市本级使用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部门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出项目的批复实施意见。局财务科按照业务科(室)、部门的工程批复,向市财政报送详细的用款计划申请资金。对实行符合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市财政局按局财务科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实行授权支付的,由财务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补助县区的待分专款,中央、省补助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部门根据批复的资金规模和项目,提出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送财务科审核资金的用向并行文,呈局长签发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或为完成专项任务需调整项目的,由主管业务科(室)、部门商财务科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拨付坚持以预算批复的项目及单位用款计划为依据,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支出预算进行资金拨付,特殊紧急事项的资金,实行特事特办。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财务科将缓拨或停拨资金。

1、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不实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2、不按要求上报项目申请文件或没有申请文件的,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

3、多渠道筹资项目,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可暂停拨付资金。

4、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可以停止拨付资金。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未处理完毕,可以停止拨付资金。

6、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可以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主管业务科(室)、部门在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绩效目标。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在使用时,要遵循“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推进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全覆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重点项目绩效组织再评价,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拨付或下达的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用于已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截留,不准挪作非工程项目开支。

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局财务科、监察室负责监督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科(室)、部门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向省水利厅、市财政局反馈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程进度等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执行已批的实施方案或不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资金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要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蚌埠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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