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结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住院补偿
住院补偿分为普通疾病住院、意外伤害住院、产妇分娩住院、按病种付费住院等类型。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以下简称“诊疗目录”)进行审核。
(一)普通疾病住院补偿。
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分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各类主要所指 |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
县城二级医院 |
城市二级医院 |
城市三级医院 |
被处罚 的医院 |
最低起付线 |
≥200元 |
≥400元 |
≥500元 |
≥700元 |
≥800元 |
补偿比例 |
90% |
85% |
80% |
75% |
55% |
注:1、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2、在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其中即时结报医院下调5个百分点。 3、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被省合管办通报不予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
1、起付线
(1)、市内医疗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可报费用比例、挂床住院率等乘以相关系数确定起付线。医疗机构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500×挂床住院率。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低于20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则分别按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起付线。
市内医疗机构类别及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 |
普通住院 补偿比例 |
天长市医院 |
Ⅱ |
660 |
85% |
天长中医院 |
Ⅱ |
530 |
85% |
天康医院 |
Ⅱ |
530 |
85% |
伟业医院 |
Ⅱ |
480 |
85% |
现代妇产医院 |
Ⅱ |
480 |
85% |
永康康复医院 |
Ⅱ |
400 |
85% |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Ⅰ |
300 |
90% |
各中心卫生院 |
Ⅰ |
300 |
90% |
各建制镇卫生院、分院、门诊部 |
Ⅰ |
200 |
90% |
(2)、省内医疗机构:Ⅱ类以上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公布的起付线执行。
(3)、省外协议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0元,政策性补偿比例均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协议医院包括:各公立精神病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南京军区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八一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扬州苏北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楚东医院。
(4)、省外非协议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其中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经审批后按医疗总费用的20%予以补偿。
(5)、预警管理医疗机构:被卫生厅纳入预警管理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封顶线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6)、 一年内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7)、起付线减免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Ⅰ类医疗机构收治减免起付线病人数不得高于住院总人次的15%(其中辖区内设有敬老院的卫生院(分院、门诊部)不得高于住院总人次的20%,Ⅱ类医疗机构收治减免起付线病人数不得高于住院总人次的8%。高于以上比例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款。
恶性肿瘤放化疗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封顶线。普通疾病住院封顶线为年度累计所得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