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21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21年)
1、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450元\人\月,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350元\人\月,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三级并发症人员,200元/人/月;二级并发症人员,300元\人\月;一级并发症人员,400元\人\月。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1、本人申报
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评议公示
村(居)民委员核实情况后,并将结果张榜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特扶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镇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申报对象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往年对象年审
乡村两级干部要与奖扶、特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县卫生健康委对年审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5、县级审批确认
县卫生健康委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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