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怀远县卫计执法监督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23 09:25 来源: 怀远县兰桥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卫计执法监督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卫生计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计生行政监督执法,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音视频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证》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以及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音像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包括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原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原卫生部令第53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38号)《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2〕1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各类执法程序和文书。

  第十二条 投诉接待室、询问调查听证室、陈述告知室等场所可以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对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检查抽查样品时,应按要求填写执法文书,并填写检测抽样单,对抽样、分样、封样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样品检验鉴定后,妥善保存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录音、摄像及固定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在文字记录上记录执法设备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涉及其保密工艺等特殊区域不宜进行音视频记录的,经调查属实的不得使用音像设备记录。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形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定期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保存在易于长期保存的介质上,保存期限与案卷相同。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要档案资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其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时,应经卫生计生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及时检查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其使用和保管按执法器材使用保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将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情况纳入单位相关考核。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稽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工作不断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复制、保存或者泄露执法资料信息、故意毁损、随意删除或修改执法文字记录或音像信息、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执法记录造成损毁、丢失等严重后果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