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怀远县卫计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23 09:38 来源: 怀远县兰桥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卫计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卫生计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第四条 法规稽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科室及执法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公示职责范围内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在政府网站公示。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许可服务窗口、案件处理大厅等提供办事服务的场所,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文本式样;

(三)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四)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五)监督部门、投诉渠道;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许可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三)行政强制。应当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案件事由、行政相对人名称、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征收。应当公开行政征收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征收依据、征收内容、征收时间等;

(五)行政检查。应当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全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载体以网络平台为主,以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手机客户端等。

部门文件主要包括工作通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四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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