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怀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怀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提高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情的处置能力,快速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引发的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和《安
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1)《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委2015年第5号公告);
(1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等);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6)《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
(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2018年3月1日实施);
(18)《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08]324号);
(19)《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皖环函〔2018〕405号);
(20)《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3月2日);
(2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5]59号);
(2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2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修订本);
(2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2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第1号);
1.2.2技术规范和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8)《安徽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规范》(HJ497-2009);
(1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7.4,环保部令第22号);
(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化工部)(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6)《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17)《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
(1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以下区域:水源地保护区主要为取水口上游3000m和下游300m水域及河道两边至堤顶临水侧陆域,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淮河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宽度为淮河两侧正常水位边界线;陆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至淮河防洪堤临水侧;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宽度为淮河两侧正常水位边界线;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至淮河防洪堤临水侧。
本预案还适用于怀远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农业环境污染次生、衍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其他事故灾难、地震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分别在相应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测、
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用水安全。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5预案编制程序
本预案编制严格参照《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1.6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
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1.6.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
1.6.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
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取水中断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跨地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协调办公室,设在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电话:8013509),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
员进行调整。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
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成员单
位职责见附件 1。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保障涉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经费的投入;
(3)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审定、批准;
(4)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5)检查、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
(6)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1)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2 协调办公室
协调办公室,设在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电话:8013509),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和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协调办公室: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李严。联系电话:8013509。
2.2.3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应急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2.2.4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管理局、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由总指挥负责,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各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地表水厂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②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围堵和削减现场污染物,以及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污染物等工作;③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由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怀远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怀远县地表水厂负责应急监测。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组织迅速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③负责应急期间的饮用水水源地、怀远县地表水厂(地表水厂)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形成报告后上报应急指挥部。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张凤辉。联系电话:13855273690
怀远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人:葛耀。联系电话:8011421
怀远县地表水厂负责人:冯涛联系电话:13865694659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县住建局、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怀远县地表水厂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对接县人民政府,明确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在发生水资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协调县政府启动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合理调度饮用水源;②负责指导怀远县地表水厂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③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组织对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取水口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确保取水安全。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参加,视具体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②如有必要,指导县相关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③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调配以及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由蚌埠市环保专家库中部分人员组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救援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①现场环境救援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②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③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④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环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6)综合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协调组织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①协调各应急小组的行动,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情况,指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危害;②负责应急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报告、信息发布、传达请求援助以及舆情应对等工作;③负责环境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组织编写事件报告;④负责协调组织环境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2.2.5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怀远县人民政府组织,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联络员制度
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如需各职能部门共同处置的,同时指令相关部门。如需协调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各职能办公室或值班人员接到协调办公室指令后,根据工作职责立即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对特重大事故,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理的事件,处置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判明情况后报告现场情况,各联动职能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确保应急储备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确保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机械车辆的紧急调用,当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有效保证装备机械的合理调度。
(四)加强监测合作
实施预防为主,加强监测管理。实现从单纯应急管理向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危机管理相结合的应急管理转变。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系统全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应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风险分析评估能力,在工作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讨论研究、及时上报,有效地提高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能力。
(五)健全预警机制
建立联动部门一把手组成的应急联动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会议,通报监管监测情况,对存在的潜伏性、矛头性问题做出分析预测,提出预警意见。
(六)实施联防联控
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急办紧急采取联合应急控制措施。要求各联动部门接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备勤”状态,一把手20分钟内赶到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面、及时、快速展开应急救援,准确高效的处置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接通知后推诿拖拉,延误事故救援的相关联动单位负责人坚决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绝不手软。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 2)气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3)中环水务公司或其他供水单位负责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
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
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
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
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
监测、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部门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日常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水利、水务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2.3 预案体系建设
县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并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内各有关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治;依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种植业、养殖业、秸秆、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等农业污染源进行合理整治。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应与《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远县地表水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各地可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
预警分为红色预警与橙色预警两级。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且本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经研判认为该污染物对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甚至可能影响怀远县地表水厂取水时即为红色预警。 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即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信息、橙色预警信息均由怀远县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报请怀远县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研判,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发布意见,由县政府立即发布黄色预警公告。县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发布橙色预警公告。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解除意见后,由发布预警级别的地方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3.3.2 预警措施
进入较大级预警状态后,县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通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
调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应急监测组迅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密切注意外部条件变化对饮用水水
源地水质的影响,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
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通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汇总分析从各个渠道获得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并
对信息进行评估,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
响范围和强度;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公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7)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
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3 预警支持系统
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应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的建设。
(1)环境监测预警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
源地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2)环境监管预警
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
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检查、12369 环境投诉举报、网
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级响应(特别重大)、
a 级响应(重大)、b级响应(较大)和c级响应(一般)
四级。特级响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a 级响应按照《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b 级
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c 级响应由事发地县
(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事件进行核实,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初步确定事件级别,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1 b 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后,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等情况,并立即向指
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部门
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
关基础资料。
(2)县应急管理局与事发地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守,建立通讯联系,随时掌
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
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
实施增援。
(4)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2 c 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
乡镇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支持。县生态环境局 24 小时专人应急值守,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
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 1 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3.2 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
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1 小时内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
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
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
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3.3 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
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
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
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
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特级 、a 级应急响应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分别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启动b 级应急响应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增设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指导、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及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4.4.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委派后勤保障组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
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应急监测组现场监测结果,判定恢复供水时间;
4.5 应急处置
4.5.1 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
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
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
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2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
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
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
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
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
理部门及水务公司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
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
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
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
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
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
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
要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
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
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
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7)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组负责及时进行
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5.3 应急监测和评估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
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订应急监
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
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
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
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2)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
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
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
提供决策依据。
4.6 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组织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
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群众恐慌,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
环境。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综合协调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
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
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
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与合理选择防
护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等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事发现场更多的信息后,迅速报告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所需个人防护设备,以确保正确选配和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综合协调组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讯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7.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由治安维护组负责,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必
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或罐装水。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
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
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
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
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
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
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事件调查组及有关部门、责
任单位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
响;追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
等行为。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
报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事发地
乡镇及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
(3)根据实践经验,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1.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对事件
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
5.1.2 安置及补偿
事发地政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
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
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
给予相应补偿。
5.1.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
针对不同水源类型,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水
源进行环境修复。
5.2 改进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县环境应急
指挥中心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
等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及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 县、乡及街道 两级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到位。鼓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环境风险源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3 应急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
下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协调工作。
6.4 装备保障
县、乡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效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影响。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
县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水平。
6.7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
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县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7.1.2 环境应急知识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7.1.3 环境应急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环境应急预
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
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8.1 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8.1.1 水源保护区概况
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淮河,具体范围见下表
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名称 |
保护区范围 |
|||
保护区级别 |
水域 |
陆域 |
面积(km2) |
|
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为淮河干流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淮河干流除航道外的河道 |
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淮河干流左岸水域边界线至淮河防洪堤顶临水侧、淮河干流右岸水域边界线至河莲路堤顶临水侧 |
0.7327 |
二级保护区 |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宽度为淮河干流除航道外的河道 |
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淮河干流左岸水域边界线至淮河防洪堤顶及G206临水侧、淮河干流右岸水域边界线纵深1000米(有河莲路的,以河莲路堤顶临水侧为界)。 |
3.1582 |
8.1.2 应急响应
(1)预防工作与信息采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对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范围内水质异常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异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综合评估。
(2)预警
当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获取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信息真实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信息,包括事件的影响范围、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通报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理,并马上依据当前信息发布相应的预警。
(3)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向县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有关部门通报。
(4)事态研判
确认事件的应急等级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根据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及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
(5)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应急监测,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指标、范围、点位、频次的确定及监测报告的撰写都需要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或专家技术组给出的意见来确定。
(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负责开展溯源分析,责任到人,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排查的范围主要为怀远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7)应急处置
①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制定程序、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现场处置方案中的内容包括污染现场情况、应急监测情况、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情况、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措施等。
②应急处置过程
应急处置过程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主要工作为确认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并切断污染源以防止污染范围扩大;对受污染的水域采取处置措施净化水质;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针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涉及跨越保护区的道路或者桥梁的情况下,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道路或者桥梁上的防落物网、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和应急处理池,防止污染物从道路或者桥梁流向水源保护区内,尽可能将污染物通过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全部排到应急处理池再进行处理。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为现场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等应急工作提供便利,并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供水过程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期间,需要保障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水厂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如水厂无法满足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应及早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从县内其他水厂调集足够的水源进行供给。
(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的调集和使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需要调集的单位需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申请,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对应的存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申请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致电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并说明情况,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物资。
(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同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10)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8.1.3 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主要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
针对后期防控的内容,应急工作组加强对本次受影响水域的日常水质监测,防止次生环境事件的突发。同时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防止类似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做好受影响居民的费用补偿和卫生防疫、涉事人员或企业的损害索赔、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工作。
8.2 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8.2.1 水源保护区概况
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淮河,具体范围见下表
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名称 |
保护区范围 |
|||
保护区级别 |
水域 |
陆域 |
面积(km2) |
|
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长度为淮河干流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淮河干流除航道外的河道 |
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淮河干流左岸水域边界线至淮河防洪堤顶临水侧、淮河干流右岸水域边界线至河莲路堤顶临水侧。 |
1.2018 |
二级保护区 |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宽度为淮河干流除航道外的河道 |
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淮河干流左岸水域边界线至淮河防洪堤顶临水侧、淮河干流右岸水域边界线至河莲路堤顶临水侧 |
2.3436 |
8.2.2 应急响应
(1)预防工作与信息采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对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范围内水质异常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异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综合评估。
(2)预警
当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获取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信息真实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信息,包括事件的影响范围、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通报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理,并马上依据当前信息发布相应的预警。
(3)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向县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有关部门通报。
(4)事态研判
确认事件的应急等级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根据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及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
(5)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应急监测,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指标、范围、点位、频次的确定及监测报告的撰写都需要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或专家技术组给出的意见来确定。
(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负责开展溯源分析,责任到人,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排查的范围主要为怀远县新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7)应急处置。
①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制定程序、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现场处置方案中的内容包括污染现场情况、应急监测情况、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情况、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措施等。
②应急处置过程
应急处置过程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主要工作为确认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并切断污染源以防止污染范围扩大;对受污染的水域采取处置措施净化水质;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针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涉及跨越保护区的道路或者桥梁的情况下,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道路或者桥梁上的防落物网、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和应急处理池,防止污染物从道路或者桥梁流向水源保护区内,尽可能将污染物通过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全部排到应急处理池再进行处理。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为现场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等应急工作提供便利,并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供水过程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期间,需要保障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水厂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如水厂无法满足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应及早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从县内其他水厂调集足够的水源进行供给。
(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的调集和使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需要调集的单位需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申请,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对应的存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申请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致电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并说明情况,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物资。
(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同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10)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8.2.3 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主要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
针对后期防控的内容,应急工作组加强对本次受影响水域的日常水质监测,防止次生环境事件的突发。同时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防止类似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做好受影响居民的费用补偿和卫生防疫、涉事人员或企业的损害索赔、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工作。
8.3 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8.3.1 水源保护区概况。
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淮河,具体范围见下表
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名称 |
保护区范围 |
|||
保护区级别 |
水域 |
陆域 |
面积(km2) |
|
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水域为芡河湖取水口周边半径300米的水面 |
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的陆地,但不超过防洪堤坝 |
0.2878 |
二级保护区 |
为芡河湖一级保护区水域外至柳沟汊的水面 |
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2000米的陆地,但不超过防洪堤坝 |
18.0423 |
|
准保护区 |
|
二级保护区外200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防洪堤坝 |
14.8021 |
8.3.2 应急响应。
(1)预防工作与信息采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对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范围内水质异常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异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综合评估。
(2)预警。
当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获取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信息真实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信息,包括事件的影响范围、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通报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理,并马上依据当前信息发布相应的预警。
(3)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向县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有关部门通报。
(4)事态研判。
确认事件的应急等级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根据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及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
(5)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应急监测,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指标、范围、点位、频次的确定及监测报告的撰写都需要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或专家技术组给出的意见来确定。
(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负责开展溯源分析,责任到人,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排查的范围主要为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7)应急处置。
①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制定程序、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现场处置方案中的内容包括污染现场情况、应急监测情况、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情况、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措施等。
②应急处置过程。
应急处置过程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主要工作为确认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并切断污染源以防止污染范围扩大;对受污染的水域采取处置措施净化水质;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针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涉及跨越保护区的道路或者桥梁的情况下,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道路或者桥梁上的防落物网、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和应急处理池,防止污染物从道路或者桥梁流向水源保护区内,尽可能将污染物通过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全部排到应急处理池再进行处理。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为现场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等应急工作提供便利,并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供水过程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期间,需要保障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水厂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如水厂无法满足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应及早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从县内其他水厂调集足够的水源进行供给。
(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的调集和使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需要调集的单位需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申请,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对应的存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申请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致电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并说明情况,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物资。
(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同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10)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8.3.3 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主要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
针对后期防控的内容,应急工作组加强对本次受影响水域的日常水质监测,防止次生环境事件的突发。同时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防止类似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做好受影响居民的费用补偿和卫生防疫、涉事人员或企业的损害索赔、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工作。
8.4 怀远县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8.4.1 水源保护区概况。
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芡河,具体范围见下表
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名称 |
保护区范围 |
|||
保护区级别 |
水域 |
陆域 |
面积(km2) |
|
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芡河湖取水口周边半径300米的水面 |
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的陆地,但不超过防洪堤坝 |
0.1838 |
二级保护区 |
为芡河湖一级保护区水域外至柳沟汊的水面, |
陆域为芡河湖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的陆地,但不超过防洪堤坝。 |
18.1463 |
|
准保护区 |
|
二级保护区外200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防洪堤坝 |
14.8021 |
8.4.2 应急响应。
(1)预防工作与信息采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对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范围内水质异常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异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综合评估。
(2)预警。
当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获取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信息真实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信息,包括事件的影响范围、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通报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理,并马上依据当前信息发布相应的预警。
(3)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向县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有关部门通报。
(4)事态研判。
确认事件的应急等级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根据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及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
(5)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应急监测,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指标、范围、点位、频次的确定及监测报告的撰写都需要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或专家技术组给出的意见来确定。
(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负责开展溯源分析,责任到人,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排查的范围主要为怀远县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行政村,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7)应急处置。
①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制定程序、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现场处置方案中的内容包括污染现场情况、应急监测情况、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情况、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措施等。
②应急处置过程。
应急处置过程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主要工作为确认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并切断污染源以防止污染范围扩大;对受污染的水域采取处置措施净化水质;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针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涉及跨越保护区的道路或者桥梁的情况下,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道路或者桥梁上的防落物网、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和应急处理池,防止污染物从道路或者桥梁流向水源保护区内,尽可能将污染物通过雨水径流收集管道全部排到应急处理池再进行处理。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为现场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等应急工作提供便利,并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供水过程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期间,需要保障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水厂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如水厂无法满足事件发生地附近居民的水源供给,应及早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从县内其他水厂调集足够的水源进行供给。
(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的调集和使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需要调集的单位需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申请,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对应的存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申请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致电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并说明情况,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物资。
(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同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10)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8.4.3 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主要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
针对后期防控的内容,应急工作组加强对本次受影响水域的日常水质监测,防止次生环境事件的突发。同时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防止类似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做好受影响居民的费用补偿和卫生防疫、涉事人员或企业的损害索赔、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工作。
附件 1
怀远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在处置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工
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
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做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
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为市环境应急指
挥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
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开展被饮用水水源污染并已流
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追溯控制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联通蚌埠分公司、安徽移
动蚌埠分公司、中国电信蚌埠分公司做好应急救援通讯保障
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
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
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加强对全市各类
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保
证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县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区域的道路通畅,对
各种污染事故以及险情等突发事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
测分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
天气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工
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提供
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的农产品种养
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
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
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协助生
态环境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污染区域内群众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人员所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死亡、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后的人员遗体。
县商务外事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
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
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
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害场所;组
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
的查缉;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监
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
物车辆,防止车辆驶入划定的禁止驶入区域。
县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事件现场的灭火、防化、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怀远供电公司: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怀远中环水务公司: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
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
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
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负责事发水源
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 2
怀远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公安局、怀远中环水务公司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
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
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
2、污染控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怀远中环水务公司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
物的泄漏、扩散,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
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
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
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
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4、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
府、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经开区管委会、供电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
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
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
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5、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怀远中环水务公司、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
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根据监测结果,会同
专家咨询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
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6、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辖区派出所、县交通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
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7、事件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怀远中环水务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
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
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商务外事局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
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舆情
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及
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新闻;组织新闻发布会,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
社会舆论。
10、专家咨询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
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其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
主要职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
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
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
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
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
行技术指导,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
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