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榴城镇镇村(居)干部问责办法
各党总支、党支部,镇直各单位、各部门:
经2017年7月15日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榴城镇镇村(居)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榴城镇委员会
榴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 7 月 15 日
榴城镇镇村(居)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民,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工作效能,增强镇村(居)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更好地服务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问责主体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体镇村(居)干部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主体为榴城镇党委、政府。
三、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1、对公开散布违背中央决定的小道消息和传播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政治谣言,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并全镇通报批评。
2、对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策说三道四,阳奉阴违,散布不满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3、对在工作中,拉帮结伙、挑拨离间、搬弄是非,造成班子严重不团结现象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纪律处分。
(二)履行工作职责方面:
1、对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工作部署推三阻四、消极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1)在镇里的工作检查评比中排在后一名的,责令对所在村(居)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排在后一名的,对所在村(居)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镇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排在后一名的,扣发村(居)主要领导六个月绩效工资,并在全镇通报批评,同时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2)被县级机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县级电视台曝光的,扣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扣发相关责任人三个月绩效工资,并全镇通报批评,同时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3)被市级机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市级电视台曝光的,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并全镇通报批评,同时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在全镇大会上作出检查。
(4)被省级机关单位通报批评或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曝光的,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停职检查或罢免,同时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给予问责,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2、村(居)经费开支不能按月报账的,发现一次对村(居)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次责令村(居)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经管站代理会计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三次及以上,扣发村(居)主要领导六个月绩效工资,全镇通报批评,并同时追究包村(居)干部、经管站站长责任。
3、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变卖、出租集体资产或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流失的,一律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4、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发现一次对村(居)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次责令村(居)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镇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及以上,扣发村(居)主要领导三个月绩效工资,全镇通报批评。
(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方面:
1、村(居)出现招待宴请、同镇干部相互吃请的,一经查实,责令相关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全镇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镇村(居)干部在工作日午间或值班期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2、公务接待未经审批或陪餐人数及用餐规格超标准的,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违规部分由负责接待人员自付。
3、违反县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宴席“七严禁”规定,操办庆贺生日、“建房压风”、搬迁新居、子女“满月酒”、“剃毛头”、升学、参军等非婚丧嫁娶宴请;大操大办自己或子女婚丧嫁娶等“四风”问题,一律给予相应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4、凡无故缺席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镇村(居)干部会议,无故缺席一次的,责令作出书面说明;无故缺席两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并全镇通报批评。
5、执行“125”工作法不力,被镇检查发现无人值班的,每发现一次从该村(居)当年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0.5分,同时扣发值班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度内三次被检查发现未值班的,给予值班人员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或停职处理,扣发单位负责人三个月绩效工资。被县机关单位检查发现无人值班的,执行县机关单位处理意见。
6、为民服务工作懒散、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态度蛮横,被群众举报或上访反映的,一经查实,扣发相关人员三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或纪律处理。
(四)廉洁自律方面:
1、参与赌博、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
2、参与开具虚假证明、插手招投标工作、参与小产权房开发的,一律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
3、在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租赁、低保审核发放、“一事一议”奖补、扶贫救济、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一律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天(含两天)不归,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逾期连续超过三天(含三天)的,责令相关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并在全镇通报批评;逾期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按法定程序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停职检查、辞退或罢免。
5、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视情节,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纪律处分。
6、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与村(居)报账员、村(居)委会主任保持一团和气,违反规定随意签字、盖章的,根据造成的影响情况,给予停职检查、罢免、纪律处分,并在全镇通报。
7、经群众举报、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并在全镇通报。
经2017年7月15日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榴城镇镇村(居)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榴城镇委员会
榴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 7 月 15 日
榴城镇镇村(居)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民,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工作效能,增强镇村(居)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更好地服务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问责主体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体镇村(居)干部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主体为榴城镇党委、政府。
三、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1、对公开散布违背中央决定的小道消息和传播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政治谣言,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并全镇通报批评。
2、对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策说三道四,阳奉阴违,散布不满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3、对在工作中,拉帮结伙、挑拨离间、搬弄是非,造成班子严重不团结现象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纪律处分。
(二)履行工作职责方面:
1、对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工作部署推三阻四、消极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1)在镇里的工作检查评比中排在后一名的,责令对所在村(居)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排在后一名的,对所在村(居)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镇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排在后一名的,扣发村(居)主要领导六个月绩效工资,并在全镇通报批评,同时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2)被县级机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县级电视台曝光的,扣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扣发相关责任人三个月绩效工资,并全镇通报批评,同时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3)被市级机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市级电视台曝光的,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并全镇通报批评,同时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在全镇大会上作出检查。
(4)被省级机关单位通报批评或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曝光的,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停职检查或罢免,同时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给予问责,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2、村(居)经费开支不能按月报账的,发现一次对村(居)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次责令村(居)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经管站代理会计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三次及以上,扣发村(居)主要领导六个月绩效工资,全镇通报批评,并同时追究包村(居)干部、经管站站长责任。
3、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变卖、出租集体资产或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流失的,一律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4、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发现一次对村(居)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次责令村(居)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镇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及以上,扣发村(居)主要领导三个月绩效工资,全镇通报批评。
(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方面:
1、村(居)出现招待宴请、同镇干部相互吃请的,一经查实,责令相关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全镇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镇村(居)干部在工作日午间或值班期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2、公务接待未经审批或陪餐人数及用餐规格超标准的,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违规部分由负责接待人员自付。
3、违反县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宴席“七严禁”规定,操办庆贺生日、“建房压风”、搬迁新居、子女“满月酒”、“剃毛头”、升学、参军等非婚丧嫁娶宴请;大操大办自己或子女婚丧嫁娶等“四风”问题,一律给予相应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4、凡无故缺席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镇村(居)干部会议,无故缺席一次的,责令作出书面说明;无故缺席两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并全镇通报批评。
5、执行“125”工作法不力,被镇检查发现无人值班的,每发现一次从该村(居)当年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0.5分,同时扣发值班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度内三次被检查发现未值班的,给予值班人员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或停职处理,扣发单位负责人三个月绩效工资。被县机关单位检查发现无人值班的,执行县机关单位处理意见。
6、为民服务工作懒散、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态度蛮横,被群众举报或上访反映的,一经查实,扣发相关人员三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或纪律处理。
(四)廉洁自律方面:
1、参与赌博、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
2、参与开具虚假证明、插手招投标工作、参与小产权房开发的,一律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
3、在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租赁、低保审核发放、“一事一议”奖补、扶贫救济、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一律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天(含两天)不归,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逾期连续超过三天(含三天)的,责令相关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并在全镇通报批评;逾期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按法定程序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停职检查、辞退或罢免。
5、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视情节,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纪律处分。
6、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与村(居)报账员、村(居)委会主任保持一团和气,违反规定随意签字、盖章的,根据造成的影响情况,给予停职检查、罢免、纪律处分,并在全镇通报。
7、经群众举报、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关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并在全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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