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皇工业用地(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皇工业用地(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榴城镇:
《高皇工业用地(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7日
高皇工业用地(二期)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确保公共管理服务、道路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项目开发等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远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怀政办〔2019〕10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征收遵循“依法征迁、阳光征迁”的原则,坚决杜绝出现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征收范围、对象
高皇工业用地(二期)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规划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主体单位,负责本项目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榴城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按一类地价1900元/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执行(其中3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包含养老保障基金等);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青苗补偿费: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三)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失地农民安置。土地被征用后,对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补偿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怀政办〔2019〕10号)文件标准执行,在征收期间,如省、市政府出台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新政策标准核算。
五、住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标准。
1. 货币补偿: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件4)。
2. 产权调换:住房安置面积按照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人均45㎡标准确定;按规划设计房型就近靠档,差额部分在10㎡以下的(含10㎡),按870元/㎡结算;10—20㎡(含20㎡)按1460元/㎡结算;20㎡以上的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市场指导价根据实际拆迁安置地块确定,由楼面地价、建安(含附属)中标价、开发税费等部分组成。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1)安置人口确定,是指征地公告公布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所在居委会组织审核后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所在镇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2)在征地拆迁时,经本征迁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的;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被征地拆迁户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未婚子女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双女户未婚子女;被征地拆迁户为已绝育独生子女死亡的;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书”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已享受过有效人口安置(含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已享受安置政策又违规审批建房的,不予安置;集体土地上的生产企业或者单位用房不予安置;凡享受住房福利分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予安置;不属于合法有效人口的不予安置。
(5)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按照合法证件标注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或有批准建房手续的给予补偿安置;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根据房屋结构,按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分户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迁农户,有合法的单独住宅,已领取结婚证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确认为1户。
(四)外来户认定要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有明确标注的房屋的外来住户,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标注房屋拆迁面积大小可实行“一户一宅、就近靠档”予以安置,安置房结算价为1460元/㎡,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结算。在全国第二次地籍调查后到该区域购买土地建房或购买当地居民房屋的不予安置。
上述价格为安置房均价,实际结算价格需乘以所选楼层系数,楼层系数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产权调换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30个月,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安置面积双倍结算;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二次性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两次性搬迁补助费:9元/㎡;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
(六)安置位置。高皇工业用地项目安置在新星或普渡东安置区,选房原则为先签先拆先选。
六、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办法
(一)企业生产用房补偿。
1. 企业能提供合法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 证照不齐的,房屋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有标注,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奖补;在征收公告时限内未签署征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移送执法单位拆除。
3. 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二)居民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
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区域类别确定。
1. 生产、经营用房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证照;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2. 原农户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补助费标准为200—300元/㎡。
3. 一层商业经营房补偿标准。一层商业经营房的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货币补偿价格。单价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如有需求,可按市场指导价优惠等面积购买商业安置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五)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八、征迁时限
签约时限:30天(具体以征迁公告发布签约时限为准)。
九、奖励政策
(一)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有标注的房屋4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200元/㎡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有标注的房屋2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44000元;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
(二)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能按时交付净地的,奖励4000元/亩。但地面上有大棚、果树、花卉、养殖等附属物的,不享受4000元/亩的净地奖励。
十、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高皇工业用地(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由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棚改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附件:1.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3.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
价标准
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
补偿标准
附件1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 菜 |
1000 |
|
水 稻 |
950 |
|
旱地作物 |
90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 花 |
1300 |
|
药 材 |
1800 |
|
鱼 塘 |
2200 |
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
水生作物 |
1200 |
藕、菱角、蒿瓜等 |
石 榴 园 |
5500 |
成片石榴园(挂果的) |
3500 |
成片石榴园(未挂果的) |
|
果 园 |
4500 |
茶、桑、葡萄、桃、梨、李、柿、杏等成片果园 |
苗 圃 |
4000 |
包括造型苗圃、景观盆景等 |
林 地 |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说明:1. 果树杂树拆迁20棵以上(含20棵)的按成片林补偿;2. 有批准文件的林地(土地使用证、经营证、林权证等)按此表标准补偿;3. 无批准文件的林地只补偿移栽费。
附件2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 位 |
金 额(元) |
说明 |
|
初 果 |
盛 果 |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
其他各类果树 |
株 |
40 |
80 |
|
嫁接银杏树 |
单位 |
直 径(公分) |
金 额(元) |
|
棵 |
15—40,树干高于1.5米 |
300—800 |
|
|
15—40,树干低于1.5米 |
200—500 |
|
||
各类杂树 |
单 位 |
胸 径(厘米) |
金 额(元)
|
|
株 |
5 |
6 |
|
|
6—10 |
12 |
|
||
11—20 |
35 |
|
||
|
21—30 |
55 |
|
|
|
31以上 |
60 |
|
说明:1. 胸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2. 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 观赏花卉不予补偿;4. 每户拆迁果树或杂树在10-20棵范围内属零星树木;5. 没有合法手续,积极配合征迁的,可参照执行,动迁前抢栽植的一律不予补偿;6.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8000元。
附件3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单价(元) |
|
24厘米砖院墙 |
平方米 |
50 |
|
其他砖院墙 |
平方米 |
26 |
|
碎石院墙 |
平方米 |
15 |
|
平台花墙 |
平方米 |
15 |
|
护坡墙 |
砼 |
平方米 |
40 |
砖石 |
平方米 |
30 |
|
下水道 |
砖石 |
米 |
20 |
涵管 |
米 |
70 |
|
坟墓 |
单棺 |
1000 |
|
双棺 |
2000 |
||
猪圈 |
有盖 |
间 |
400 |
无盖 |
间 |
300 |
|
蔬菜大棚(顶高≥2米) |
钢管结构 |
平方米 |
6 |
砼结构 |
平方米 |
22 |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10 |
|
温室砖石墙 |
平方米 |
33 |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5 |
|
室外砖地坪 |
平方米 |
15 |
|
手压水井 |
眼 |
300 |
|
机井(深10米以上) |
眼 |
1000 |
|
厕所 |
砖石 |
简易 |
200 |
有盖 |
座 |
250 |
|
无盖 |
座 |
150 |
|
自来水设施 |
一户一表 |
600 |
|
含水表 |
200 |
||
照明设施(有户) |
户 |
330 |
|
动力电(有户) |
户 |
2000 |
|
变压器 |
台 |
7260 |
|
浴缸 |
大套 |
个 |
260—500 |
小套 |
个 |
200 |
|
水池 |
普通 |
个 |
25 |
喷釉 |
个 |
50 |
|
简易棚 |
间 |
220 |
|
面盆 |
套 |
180 |
|
坐便器 |
套 |
350 |
|
蹲便器 |
套 |
70 |
|
商用煤炉灶 |
个 |
550 |
|
(含内胆、水箱) |
|||
家用煤炉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
老式高灶 |
眼 |
165 |
|
液化气台(小型) |
米 |
45—60 |
|
液化气台(大型) |
米 |
100-180 |
|
雨搭或遮阳蓬 |
米 |
70—90 |
|
室外金属楼梯 |
米 |
90 |
|
室外金属栏杆 |
米 |
30—50 |
|
单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70-90 |
|
双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60—70 |
|
单扇铁院门 |
平方米 |
70—100 |
|
双扇铁院门(普通) |
平方米 |
70—100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66 |
|
防盗门窗(普通) |
平方米 |
50 |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平方米 |
75 |
|
室内楼梯(含扶手、装修) |
层 |
800(砼) |
|
层 |
1500(木、金属) |
||
门楼 |
个 |
220—550 |
|
地面砖(板)或墙面砖 |
平方米 |
30—100 |
|
移 装 补 助 费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宽带 |
户 |
180 |
|
电、燃气热水器 |
个 |
80 |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260 |
|
抽油烟机 |
个 |
60 |
|
窗式空调 |
个 |
120 |
|
挂式空调 |
个 |
180 |
|
柜式空调 |
个 |
300 |
|
监控 |
套 |
250 |
说明: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备注:违章建筑地板砖、内外墙砖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结构 |
重 置 价 |
备 注 |
|
砖混 楼房 |
平 顶 |
700元/平方米 |
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
瓦 顶 |
680元/平方米 |
|
|
砖混平顶平房 |
650元/平方米 |
|
|
砖瓦房 |
520元/平方米 |
|
|
半砖瓦房 |
440元/平方米 |
|
|
简易房 |
180元/间 |
|
说明: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等;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
附件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
拆迁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价格 (单价) |
备注 |
|
甲鱼池 |
平方米 |
70/100元 |
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70元,1.2米以上100元 |
|
甲鱼(苗)转运补偿费 |
平方米 |
30元 |
|
|
覆盖物 |
亩 |
1500元 |
单层 |
|
2000元 |
双层 |
|||
2500元 |
多层 |
|||
预制管搬迁补偿费 |
|
|
按销售价格10%补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
|
行车拆、转运安装补偿费(包括行车轨道、基础等设施) |
20吨行车 |
3万元 |
|
|
10吨行车 |
2万元 |
|
||
8吨行车 |
1万元 |
|
||
搅拌机、制管机补偿费 |
台 |
1000元 |
|
|
场地砂石垫层 |
平方米 |
15元 |
|
|
转运补偿费 |
鸡、鸭、鹅 |
肉鸡不超过10只/平方米 |
3元 |
|
蛋鸡三层不超过13只/平方米 |
||||
四层不超过15只/平方米 |
||||
鸽子或鸟 |
只 |
4元 |
|
|
猪 |
头 |
50元 |
能繁母猪每头100元 |
|
羊 |
只 |
30元 |
|
|
牛 |
头 |
300元 |
|
|
牛蛙、观赏鱼 (池及鱼) |
平方米 |
50—80元 |
|
|
土元 |
立方米 |
池养殖50元 |
住宅内养殖、种植不予补偿 |
|
盆 |
盆养殖15元 |
|||
蘑菇、木耳 |
棒 |
头潮菇3元 |
||
头潮菇后1元 |
||||
高度2.2米以上砖墙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240元 |
参照说明3 |
|
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80元 |
||
钢构房 |
平方米,3米以上(建筑面积) |
220元 |
经营性 |
|
平方米,2.5米以上(建筑面积) |
120元 |
非经营性 |
||
冷库 |
立方米 |
150—300元 |
参照说明4 |
|
冷藏保险库 |
平方米 |
50—120元 |
说明:1. 甲鱼养殖有工商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按残值价补偿,不配合的拆迁的,按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处理。
2. 制管厂具有有效公司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纳税证明等证照;没有合法手续,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没有标注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3. 夹芯板房的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期间建成的,给予50—80元/平方米的补偿;2012年4月底航拍图上没有的一律不予补偿。
4. 冷库补偿标准有三项电开户及连续一年使用的电费单,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有胶木板、压缩机、冷凝管正常货物进出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