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03 08:34 来源: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规定: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村民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和复垦农村建设用地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不得向农户收取补充耕地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涉及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