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贫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根据《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扶贫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答复
(一)《实施意见》中到户类资产所指范围是哪些?
答:到户类资产是指 2016 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到户类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如危房改造、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如教育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等形成的非物化资产。
(二)《实施意见》规定“扶贫资产核产确权后须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是同步公示,还是逐级公示?
答:扶贫资产核产确权后县、乡、村进行同步分级公示。
二、资产管理台账有关问题答复
(一)资金规模是指项目批复资金额还是实际投入资金额?
答:资金规模填写该资产实际投入的扶贫资金数额。
(二)资产资金的来源是填写类型还是填写金额?
答:在对应的资金类型下填写金额,各类型资金合计数要与资金规模填报数保持一致。
(三)资产原始值指标细分为总资产、所占份额两个指标,具体是什么含义?与资金规模(万元)、资产资金的来源指标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
答:总资产指该资产实际总投入,包括扶贫资金、金融融资、企业投资、自筹等。所占份额指扶贫资金投入数额占总投入数额的份额(资金规模∕总资产),资产原始值应大于或等于资金规模。注意:对于产权明晰且易于划分的资产,应只将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纳入登记,如扶贫车间厂房是扶贫资金投资,其他是企业投资,应只将厂房纳入扶贫资产登记,而不是将扶贫车间全部纳入登记。
(四)资产净值指什么,如何计算?
答:资产净值指从资产构建到登记时计提折旧后的现有价值。
(五)数量、单位,指什么数量,什么单位?
答:根据资产类型填写对应的数量和单位,如 300 千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数量 300、单位千瓦,1000 米水泥路,数量 1000、单位米。
(六)预计使用年限如何确定,由哪些部门确定?
答:预计使用年限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设计文本等确定。
(七)资产运营单位(使用权人)相关指标如何填报,公益性资产是否需要填报?
答:资产运营方式可分为承包、租赁、入股、自营,根据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填报;运营单位指通过协议或合同等合法程序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资产收益指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年收益;资产运营期限指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期限。经营类资产需要填报资产运营单位(使用权人)相关指标,其他资产不需要填报。
(八)资产后续管护主体及责任人相关指标如何填报?
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每个扶贫资产(不含到户类资产)都要明确具体的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可以是多个。如经营性资产管护责任单位可以是经营主体和产权所有人(村集体),但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九)收益权人如何界定,是否要具体到村集体、贫困户?
答:根据《实施意见》“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的规定,收益权人应填写对应的产权人,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权人就是对应的村集体。
三、其他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答复
(一)《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扶贫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已出台相关文件制度的市县,是否需要重新制定?
答:已出台相关文件制度与《实施意见》不符的要重新修订。
(二)到户类资产如何登记管理?
答: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填报登记资产资金来源和资产原始值等信息,对于划分到村有困难的到户类资产也可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填报登记。到户类资产不用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三)扶贫资产采取何种形式确权,由谁来确权、确权程序是什么?
答:扶贫资产可以采取产权移交书、产权证、文件等形式确权,具体形式由各县区据实确定。确权主体和程序由各县区据实确定。
(四)对于跨村或跨乡镇项目,如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权属如何确定?
答:对于跨村的项目可以确权给对应的村集体或乡镇,对应跨乡镇的项目可以确权给对应的村集体、乡镇或者县区,具体由各县区据实确定。
(五)《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确权登记的扶贫资产如何管理?
答:根据《实施意见》需要重新确权登记的要重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程序不完善、内容不完整的要进行补充完善。如核产确权后未进行公示的,要在县、乡、村同步分级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完善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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