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含奖扶扩面)
1、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合法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我县奖扶扩面:年满55周岁(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
2、具体奖励扶助标准:
独男户、双女户:960元\人\年;独女户:1200元\人\年;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我县提标金额100元/年.人。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我县从2013年开始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独(双)女户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
3、申报流程
<1、本人申报
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评议公示
村(居)民委员核实情况后,并将结果张榜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镇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申报对象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往年对象年审
乡村两级干部要与奖扶、特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县卫生健康委对年审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5、县级审批确认
县卫生健康委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