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6 16:14 来源: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 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 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 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安徽 省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219号)、《蚌埠 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蚌残联〔202111号)文件 精神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150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 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 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 付至县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 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 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 金融机构注明“残补”或“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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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 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 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 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 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 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 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 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应予纳 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 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 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乡镇实际,优先考虑将录 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 入补助范围。

2.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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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 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 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 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 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 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 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 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160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 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3 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12名残疾儿童适配辅 助器具。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怀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 施办法》(怀政秘[2019]12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年15000 元(10个月),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贴,不足部 分由县财政筹集。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 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 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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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经费,由县残联向县财 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依据县残疾儿童救助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 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 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县财政部门 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根据《蚌埠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属地定点康复机构的监 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定点机构加强服 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 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尊 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 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 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 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残联要督促定点 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 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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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 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 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 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 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 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 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 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 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6.定点机构须按照省残联《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 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 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 满后五年,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级组织专业 技术组完成。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县残联将救助 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 管理平台系统”,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 送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安 置(转送)考核表”的审批及残疾证或病历等纸质文档的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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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残联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10.县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 门加强监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儿童康复机构 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检查,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 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 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 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 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以高质 量的项目实施,保障在省、市残联绩效考核评价中取得优异 成绩。

本实施方案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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