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怀远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怀远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促进资金规范、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7〕124号)和《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资金是指中央、省、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财政奖补资金、监理费用和审计服务费用。
第三条 一事一议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一事一议资金只能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的财政奖补资金、监理费用和审计服务费用支出,不得挪用。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上年度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申报、审核项目情况,及县政府审批立项结果等安排财政奖补资金。
在村民筹资、社会捐赠和村集体投入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统一缴入所属乡镇财政资金专户后,县财政部门按批准立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预拨至乡镇财政资金专户。剩余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审计后下拨。乡镇财政部门要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进度、验收报告及结算审计结果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乡镇财政将县财政部门预拨的财政奖补资金连同自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需要。一事一议自筹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只能用于经过民主议定并审批立项的项目,不得挪用。
第七条 监理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安排,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结果,给予不高于1.2%的补助,预拨至乡镇资金专户。
乡镇政府根据《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怀远县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怀政办〔2017〕99号)有关精神,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确定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督促履行监理职责。
乡镇财政依据项目结算审计结论和监理合同约定的费用率,拨付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
第八条 审计服务费用根据《关于建立怀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单位备选库的通知》(怀审〔2017〕44号)及《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安排,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结果和审计费率的45%给予补助,预拨至乡镇资金专户。
乡镇政府须与随机摇号产生的协审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乡镇财政依据《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关于建立怀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单位备选库的通知》(怀审〔2017〕44号)及《怀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怀审[2018]40号)文件要求,以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为准,分别核算基本收费(即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3.4‰*45%)与核减额收费(即核减额*5%*45%),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其一,且单个项目收费额不足450元的,以450元标准核算。
第九条 当年预拨的监理费用、审计服务费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一事一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同时建立资金使用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每月末了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的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事一议资金预拨、项目安排工作中,向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或项目)预拨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预拨资金等行为,有关乡镇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