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批示指示精神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拟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调整,方案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39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22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拟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统一调至1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310元调至9732(811×1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690元调至14208(23662×0.6)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拟将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50元,半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50元,全自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60元;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15元,半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29元,全自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8元。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25元,半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5元;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01元,半护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86元,全自理照料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3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拟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81元调至622元。
五、执行时间和资金渠道。调整后的城乡低保等救助标准从2022年7月份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所需资金除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外,由市、县(区)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