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31 11:33 来源: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

1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2.违法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情节程度: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情节程度: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

 

2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2.违法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情节程度:①情节一般,责令改正;②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2.违法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情节程度:①情节一般,责令改正;②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至元5万元的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至元5万元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情节程度: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①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②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情节程度: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①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除外

5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1万元至0.5万元的罚款。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万元至1万元的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1万元至0.5万元的罚款。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万元至1万元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8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9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0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1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3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

情节程度:

①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4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3、情节程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3、情节程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3、情节程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3、情节程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节程度: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节程度: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情节程度: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情节程度: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8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节程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节程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9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

3、情节程度:挪用、侵占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

3、情节程度:挪用、侵占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0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3、情节程度: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3、情节程度: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3、情节程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3、情节程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3、情节程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

2.违法程度: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

2.违法程度: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2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2.违法程度: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2.违法程度: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

2.违法程度: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27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2.违法程度: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

2.违法程度: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29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2.违法程度: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30

行政处罚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2.违法程度: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31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乡街辖区内

2.违法程度: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32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1.执法区域:全区辖区内

2.违法程度:需提***的案件

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1.执法区域:街道辖区内

2.违法程度: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违法对象:用人单位。

 

3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35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3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临时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设批准情况、建设情况、拆除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3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临时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设批准情况、建设情况、拆除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39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临时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设批准情况、建设情况、拆除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40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1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仅限对拒捕配合检查的处罚,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2

行政处罚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3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44

行政处罚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5

行政处罚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7

行政处罚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8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49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50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51

行政处罚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5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

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 行《安徽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执法区域:市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及县级公路。2.违法程度: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细分为三项:

第一条★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经责令改正,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②情节一般,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元罚款;③情节较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罚款基数为2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④情节严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100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⑤情节特别严重,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可处30000元罚款。

第二条★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情节程度:①情形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②情形一般,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以上不满3个点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可处2000元罚款;③情形较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15个点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罚款基数为2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④情形严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5个点以上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1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⑤情形特别严重,因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的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可处30000元罚款。

第三条★擅自使公路改线

情节程度:情形特别严重,擅自使公路改线,可处30000元罚款。

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乡级公路。

2.违法程度: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细分为三项:

第一条★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经责令改正,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②情节一般,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元罚款;③情节较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罚款基数为2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④情节严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100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⑤情节特别严重,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可处30000元罚款。

第二条★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情节程度:①情形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②情形一般,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以上不满3个点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可处2000元罚款;③情形较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15个点的                  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罚款基数为2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④情形严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5个点以上的 。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1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⑤情形特别严重,因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的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可处30000元罚款。

第三条★擅自使公路改线

情节程度:情形特别严重,擅自使公路改线,可处30000元罚款。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仅限街道

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1.执法区域:市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及县级公路。

2.违法程度: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

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不予处罚;②情节一般,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3次以上,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上,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3块(条)以上的,可处5000元罚款;③情节较重,设置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不满60平方米的,可处8000元罚款;④情节严重,设置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800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⑤情节特别严重,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可处20000元罚款。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乡级公路。

2.违法程度: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

情节程度:①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不予处罚;②情节一般,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3次以上,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上,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3块(条)以上的,可处5000元罚款;③情节较重,设置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不满60平方米的,可处8000元罚款;④情节严重,设置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800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⑤情节特别严重,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可处20000元罚款。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仅限街道

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57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58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59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0

行政处罚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5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8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2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3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4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5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8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0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4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9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6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7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街)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98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街)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99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街)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0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1

行政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2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3

行政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4

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6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7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9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0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1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3

行政处罚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4

行政处罚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5

行政处罚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7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乡镇(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2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1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2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3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6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29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街)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1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2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赋实施权;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3

行政强制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仅赋实施权;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4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出售烟酒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依法进行查处。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执法区域:蚌埠市辖区内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①情节轻微,第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人数3名以下(不含本数),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②情节一般,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第一次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含本数)未成年人,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③情节严重,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本数)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内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①情节轻微,第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人数3名以下(不含本数),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3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执法区域:蚌埠市辖区内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①情节轻微,第一次违反法规,警告;②情节一般,累计两次违反法规,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③情节严重,累计三次违反法规,责令停业整顿; ④情节严重,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内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①情节轻微,第一次违反法规,警告;②情节一般,累计两次违反法规,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执法区域:市辖区范围内所有营业性演出。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①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所有营业性演出。

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

①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8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执法区域: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

①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演出,并处3万元(含3万元)罚款;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所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2.违法程度: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①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3万元(含3万元)罚款;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9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执法区域:蚌埠市。2.违法程度: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分为五项: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⑤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分为五项: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0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执法区域:蚌埠市。

2.违法程度: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分为五项: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⑤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分为五项: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执法区域:蚌埠市。

2.违法程度: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

2.违法程度: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1.执法区域:市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

2.违法程度:①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

2.违法程度:①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3.违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3

行政处罚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1、执法区域:乡镇辖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44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1、执法区域:乡镇辖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45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1、执法区域:乡镇辖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4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1、执法区域:乡镇辖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法。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

1、执法区域:乡镇辖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执法。

1、执法区域:乡镇辖区范围内;

2、执法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执法。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9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现场处理措施

15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1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52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5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7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58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6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66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执法区域:市区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设施。

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5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设施。

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5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执法区域:市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8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8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68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执法区域:市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9项: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9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6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执法区域:市区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10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5千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10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5千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执法区域:市区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11项: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5千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部分第11项:

情节程度: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对个人可处不满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不满5千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1.执法区域:市区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第1项:情节程度:①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第1项:

情节程度:①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执法区域:市区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第15项:

情节程度:①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1.执法区域:辖区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第15项:

情节程度:①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个人和单位。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173

行政处罚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执法区域:市区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第16项:

情节程度:①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对象:安装服务机构、生产企业。

1.执法区域:辖区内。2.违法程度: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第16项:

情节程度:①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②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3.违法对象:安装服务机构、生产企业。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仅限街道

174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5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6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7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79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80

行政处罚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81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8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8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84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重大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级住建部门。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185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8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加强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等行为的日产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8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加强对在人口集中等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88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8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3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4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5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6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7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8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9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0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1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辖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2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辖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3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辖区内损坏相关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辖区内损坏相关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5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处理行为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6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处理行为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处理行为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8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日产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0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不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对不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1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3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未按规定排入污水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垃圾运输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21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1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0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

 

2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2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3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4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6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8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2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绿线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3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31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3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236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38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39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40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1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4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公共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49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50

行政处罚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51

行政处罚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252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5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56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5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5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59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6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64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65

行政处罚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66

行政处罚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67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68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69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70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7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74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75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街道

27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77

行政处罚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78

行政处罚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79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0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1

行政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82

行政处罚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3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84

行政处罚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5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6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9

行政处罚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0

行政处罚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2

行政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93

行政处罚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4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5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6

行政强制

****违法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仅赋实施权

297

行政强制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仅赋实施权

298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29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负责开展城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300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消防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301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消防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02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消防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03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消防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304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消防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05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消防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1.执法主体:个人。

2.处罚种类及幅度: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程度: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2.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配合进行整改的。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②1.未经批准,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2.虽未经批准,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但采取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遵守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执法主体:个人。

2.处罚种类及幅度: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程度:

①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2.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配合进行整改的。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②1.未经批准,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2.虽未经批准,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但采取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遵守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07

行政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单位、个人。

2.违法程度: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细分为三项(严重、一般、较轻):

①严重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整改造成火灾事故的。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851-1000元罚款;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7601-10000元罚款;

②一般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阻后拒不整改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651-850元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4401-7600元罚款;

③较轻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阻改正后再次出现此类问题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罚款,对单位处500-650元罚款;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4400元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单位、个人。

2.违法程度: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细分为三项(严重、一般、较轻):

①严重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整改造成火灾事故的。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851-1000元罚款;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7601-10000元罚款;

②一般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阻后拒不整改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651-850元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4401-7600元罚款;

③较轻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阻改正后再次出现此类问题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罚款,对单位处500-650元罚款;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4400元罚款

 

308

行政处罚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1.执法区域:全区范围单位。

2.违法程度: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细分为三项(严重、一般、较轻):

①严重违法,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对单位处36501-50000罚款;②一般违法,经改正,仍有员工集体宿舍且居住人数大于等于3人的,对单位处20001-35000罚款;

③较轻违法,经改正,仍有员工集体宿舍且居住人数小于3人的,对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

1.执法区域:辖区范围内单位。

2.违法程度: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细分为三项(严重、一般、较轻):

①严重违法,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对单位处36501-50000罚款;②一般违法,经改正,仍有员工集体宿舍且居住人数大于等于3人的,对单位处20001-35000罚款;

③较轻违法,经改正,仍有员工集体宿舍且居住人数小于3人的,对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

 

309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310

行政

强制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311

其他
权力

对非法种植**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区公安分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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