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8 14:38 来源:怀远县龙亢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巩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管护办法。
     该办法指定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管理人员补助等。对运作规范、机制健全、管护效益明显的灌区管理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化管护公司等优先安排管护经费补助。
明确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标准,泵站:100千瓦以下每座每年补助4000元,100千瓦以上每千瓦每年补助40元;机电井:电灌井每眼每年补助300元,常规机井每眼每年补助100元;骨干排涝大沟(10km2)每公里每年补助500元;跨乡镇控制性水闸(20m3/s)每座每年补助3万元(包括运行费用);中小河流圩堤(包括防洪堤防、沿堤涵闸)每公里每年补助1000元;面上水利小区每万亩每年定额补助3万元(补助经费包括灌区范围内排涝沟渠、输水渠道及桥、涵、闸、防渗渠等配套工程维护费)。
    明确工程管护资金申报流程。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以管护主体为单位向所在乡镇水利站申报,申报内容本年度组织管护的工程名称、规模、数量、受益户数或人口、受益面积及申请补助经费;每年3月底前各乡镇将汇总申报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水利局申报;每年11月份由水利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实际核实数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严格管护资金管理。下拨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的管护经费补助,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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