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7 00:00 来源:怀远县龙亢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怀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怀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与城乡居民个人自愿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城乡居保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居)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助或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省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
对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等缴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村(居)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六条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省、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居)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利息收入。
第七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九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第八条有关情况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第十条 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参保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参保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建立城乡居保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条 城乡居保待遇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应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 凡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和《关于印发怀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2007〕61号)规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第十六条 原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按我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予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符合规定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村干部在任职期间仍按《怀远县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怀办发〔2008〕58号)参保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保规定续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按城乡居保规定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第十八条 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及低保政策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七章 基金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保基金统一管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对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乡居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本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部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城乡居保试点组织实施工作,由县政府将城乡居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县人社局主管全县城乡居保工作,所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规定,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制发卡证、统计和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各乡、镇要明确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本乡镇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进行信息登记、变更和相关信息录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各村(居)设1—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发放、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申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划拨和账户管理,确保城乡居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每年将城乡居保工作经费列入预算,按当年城乡居保基金总收入的1%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城镇居保工作的开展。县公安部门应协调配合,提供城乡居民户籍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城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的统计与核对,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城乡居保基金的代扣代缴和养老金发放等服务工作。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和审计。县宣传新闻部门要搞好城乡居保宣传工作。县编制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城乡居保工作力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级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社局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怀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2007〕61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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