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发布时间:2015-12-16 00:00 来源:怀远县龙亢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家庭人员收入水平超过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以及经乡镇民主评议未通过的;
2、家中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3、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先进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超过低保月标准12倍的;
5、非拆迁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3年内住房条件加大改善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7、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或培训均予拒绝的;或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9、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以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
10、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
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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