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4〕1257)要求,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县级。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农村综合改革体系下达的其他专项资金及县配套资金。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农村综合改革之外其他支出。
第七条 建立项目规划,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坚持按计划立项,无计划不实施原则,当年项目的申报原则上从项目库中进行筛选,以村内道路硬化等工程为重点,优先建设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农民能承受、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大的项目,并按照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补充调整,滚动更新。对已经入库当年未申报的项目,乡镇应书面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资金使用项目按照“村委会(农场)申请、乡镇(主管部门)审核、县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对投资计划进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农综改资金专门账簿”,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农综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村分别设立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记入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
第十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县财政综改审核、乡镇财政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等到位并上缴到乡镇专户后,项目方可开工。由村级组织会同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乡镇财政部门报县财政综改部门审核后拨付农综改资金。对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但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最高拨付比例不得超过财政奖补金额的70%。审计结束后拨付财政奖补金额的20%,剩余10%做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村委会出具无质量问题证明书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退付。
第十一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示制。县、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农综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化监管制度,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级民主议事、项目运行、资金支付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录入监管系统,进行全程监督,提升监管效率。
第十三条 建立由县综改办统一领导,各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落实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村民议事、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管护等项目管理过程,在项目资金结算后一周内将相关资料分项目规范整理存档。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依据年度项目库计划,于每年6月中旬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需提供具体项目安排情况;工作方案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责任人(或单位)、存在风险、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当地实际和支持美好乡村示范村建设等工作需要,结合年度农综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科学分配各乡镇资金使用额度。并在上级奖补资金计划下达后30日内,连同本级资金使用额度,下达到各乡镇。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由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农综改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分配农综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考评办法要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自评情况应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综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