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9月4日,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怀发﹝2013﹞7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较长,部分条款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已不相适应,急需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主要文件依据: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关于联合开展2019年度省级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19﹞9号);3.《关于印发安徽省“暖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人口秘﹝2020﹞16号);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意见的通知》(蚌政秘﹝2013﹞71号)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完善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改变,《实施意见》的部分规定是当时我县根据考核工作需要自我创新制定的,与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全县计划生育家庭人数众多,且奖励金需求量较大,因此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我县计生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27日,县卫健委将《实施意见》建议修改的内容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路军副县长批示:请县卫健委会商县财政局,经县司法局审查后提交县相关会议审议修改调整。修订过程中,卫健委积极与市卫健委家庭发展科及县政府办等部门对接,及时通过怀远县电子政务平台办公系统(OA系统)向县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教体局、医保局、农村局、扶贫局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县人社局提出了修改意见,最终修改后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四、工作目的
对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主要内容
(一)落实法定奖励优待政策
1.对全县农村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2.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破产倒闭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家庭给予奖励扶助,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帮助解决家庭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男户和两女户家庭每人每年960元,独女户家庭每人每年1200元。按照省卫健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要求,将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5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奖励金发放标准: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年年36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
3.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对农村当年政策内出生落实上环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落实上环措施的双女户给予12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政策内出生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兼容
1.养老保障优待。对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等计生家庭,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教育扶助优待。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女儿中考报考本县高中,给予加10分的照顾,录取公立学校的,免除高中阶段三年学杂费。
3.医疗保障优待。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农村独男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政府垫交一半。
4.社会救助优待。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5.利益分配优待。独生子女领证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偿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6.扶贫帮困优待。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开展计划生育关怀活动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慢性病救助、大病住院救助、特扶保险等五个方面的关怀行动。
2.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对当年新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计生困难家庭(尤其是农村建档立卡、城市纳入低保的家庭)实施“特殊救助”,由人口基金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3.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助学成才。农村独(双)女家庭的女儿和贫困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当年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由人口基金提供2000-5000元学费资助。
4.县人口基金每年一次性救助手术并发症患者6000元。
5.县人口基金为特扶家庭办理综合保险,每年最高保额10万元。为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按户进行不低于5元的补助。
5.县妇计中心免费为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免费向登记结婚对象赠送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6.乡镇卫生院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
8.建立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两女户制度。每人联系2户,从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帮助,帮助两女户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六、创新举措
坚持“普惠”,突出“特惠”。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要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让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组织动员、政策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乡镇(区)要设立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咨询。
二是健全机制。各乡镇(区)、县直部门要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纳入经常性机制。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经费保障。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本意见明确规定的,其余均由县财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