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
(一)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和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秘〔2016〕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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