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复明工程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复明工程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白内障复明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条 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