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关于《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省农垦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1〕45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四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45%,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安排的省级衔接资金纳入政策因素测算,可不受比例限制”。
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条中的“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将《办法》第十条中的“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修改为“县级可分别按照不超过1%和3%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将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中的“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权重30%)”,修改为“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权重20%)”;将“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30%)”,修改为“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45%)”;将“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修改为“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5%)”;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政策因素“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革命老区、受灾因素等”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革命老区、受灾因素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