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补助标准。由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落实。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执行。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奖补计划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年初安排的建设任务分年度下达到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分解落实到项目主管理部门、乡镇,并报省、市财政、水利部门备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分投资渠道、建设主体,均需按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比例,县级有关部门在按相关程序申报支农涉水项目前,需将申报项目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相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对于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其自主建设,水利、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县财政要按规定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县小型水利工程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