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桥集镇享受社会救助人员退出后及时核销办法》的通知
双政〔2017〕135号 签发人:韩 秀
关于印发《双桥集镇享受社会救助人员退出后及时核销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敬老院:
《双桥集镇享受社会救助人员退出后及时核销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桥集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双桥集镇享受社会救助人员退出后
及时核销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将享受社会救助人员去世、嫁出后及时进行核销,是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做到应退尽退,打造阳光社会救助的基本保证。
二、上报原则
坚持应退尽退,及时核销。
三、上报对象
低保享受对象、五保保障对象、高龄人员补贴人员及居家养老人员、优抚对象及社会定补人员等人群。
四、上报时限
低保对象嫁出、分散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及社会定补人员等人群去世三天内,由包组干部将去世及嫁出信息上报村民政委员,然后再由村民政委员将上述信息上报镇民政办。
集中五保对象去世三天内,由其所在敬老院院长将死亡信息上报镇民政办。
高龄补贴人员及居家养老人员死亡信息,村民政委员需要按照民政办的要求时间按时上报。
五、上报方式
填写《双桥集镇享受社会救助人员核销信息表》,书记、主任、包片干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中供养五保户去世由所在敬老院院长签字上报。
六、责任落实
各村、各敬老院要及时上报社会救助人员去世和嫁出的信息,对于迟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