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2017年度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实施细则
怀远县2017年度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实施细则
各乡镇(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怀发[2013]7号)规定: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健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全额核拨参合资金。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健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合资金。为了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兑现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格确认条件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
1、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可单方享受,按农村标准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②符合独生子女领证条件且在子女未满16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女方年满49周岁除外);④独男户家庭须在享受人员已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一半的前提下才能确认享受资格。
享受补贴的子女须为农业户口且未满18周岁。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确认:①非农业户口的;②子女满16周岁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③光荣证丢失,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据的;④女方未满49周岁且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⑤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又再生育(抱养)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确认:①独生子女父母长期外出无法核实现实婚育情况的;②独生子女父母出现离婚、离异、出走无法核实现实婚育情况的。
(二)两女领证户
1、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按农村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②落实长效绝育措施;③持有怀远县两女户证。
女儿享受补贴的须为农业户口且未满18周岁。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确认:①非农业户口的;②未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③未领取或换领怀远县两女户证的;④领取两女户证的现又再生育(抱养)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确认:①两女户父母落实绝育措施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核实现实婚育情况的;②两女户父母出现离婚、离异、出走无法核实现实婚育情况的;③虽为两女绝育户但未领证的。
(三)奖、特扶户
凡已经确认领取奖、特扶奖励金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计生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子女(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健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减免核拨参合资金。奖扶独男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一半减免,奖扶独(双)女户和特扶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全部减免。
二、资格确认时间截点
1、2016年9月30日做为确认2017年度部分农村计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贴人员资格确认截止时间。
2、2016年10月1日后到2017年9月30日新增符合享受条件的,2017年度再享受部分农村计生家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贴。
三、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10月25日前)。各乡镇(区)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对于2016年度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兑现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措施、程序标准、纪律要求、完成时限等做动员部署,提出要求,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此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二)名单摸底(10月31日前)。各乡镇根据怀远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计生家庭减免对象条件标准,以《利导软件》生成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光荣户名单为基础,结合已确认奖特扶(含奖扶扩面)档案,乡村两级分别明确责任人进行审核,符合的纳入享受减免,不符合的不纳入减免同时修订利导软件。在审核时,要以计生管理地作为减免单位,对于确认享受减免对象户籍地不属我县同一乡镇的,要填写《计生家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系统迁移人员登记表》,便于合作医疗系统身份迁移,同时乡村审核责任人要通知迁移人员已在本乡镇进行减免,无需在户籍地乡镇登记参合;对于确认享受减免对象既是计生属性,又是民政属性的,此类参合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同时注明为民政家庭。确认享受减免对象名单和汇总表及《计生家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系统迁移人员登记表》于10月31日前报县卫健委。
(三)县级审核(11月1日-11月5日)。县卫健委负责对各乡镇(区)上报的享受减免对象名单和《计生家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系统迁移人员登记表》再次组织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全县享受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对象人员名单,于11月5日前下发各乡镇(区)进行数据录入,同时各乡镇要上报纸质确认享受减免对象名单和汇总表及《计生家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系统迁移人员登记表》报县财政局、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五)信息录入(11月6日-12月20日)。各乡镇(区)根据县下发的享受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对象人员名单,明确一名计生办人员和一名财政所人员负责共同审核、录入,具体人员名单报县卫健委备案。对于既是计生救助对象又是民政救助对象的,其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系统中同时注明民政家庭;对于《计生家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系统迁移人员登记表》所列名单,经县卫健委汇总后发各乡镇(区),由计生办和财政所具体责任人进行合作医疗系统身份迁移。于12月20日前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卫健委。
(六)资金减免(11月15日-12月31日)。各乡镇(区)将已审核确认的减免人员名单下达至各村,各村根据下达的人员花名册,减免收取其参合资金。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卫健委、县合管中心农合系统录入的计生家庭享受人数,将计生家庭参合补助资金划拨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区)要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迅速安排部署,广泛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在各规定时间截点保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县卫健委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和问责力度。
(二)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各乡镇(区)要认真排查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减免对象底数,规范现场核查、集体研究、公示公开、数据处理录入、资金减免等工作流程,对照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逐人审核确认,做到基础信息填写规范、准确,做到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进。同时各乡镇(区)要重视《利导软件》数据升级和完善,要对所有减免名单与各类平台比对,确保平台之间无误差。
(三)严明责任,严肃纪律。各乡镇(区)要在减免对象资格审核、平台信息比对、数据录入审核、资金减免等各环节明确具体责任人,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确保各类减免对象确认准确,信息录入准确,资金减免到位。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接受礼金,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减免资金,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或借机抵扣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等行为,或资格确认有误、农合系统录入有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追回资金,责令整改,给予所在乡镇(区)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罚分直至“一票否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材料报送至县卫健委家庭发展科。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