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500元,省财政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和国贫县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第六条 县、区级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 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三) 厉行节约、讲求效益
第三章 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凡经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反映农村危房改造问题严重,查证属实的,将不再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危房改造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住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