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建议(13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08:50 来源: 怀远县唐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市场主体:

为加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项目交易顺利开展,根据9月份进场交易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关于招标采购单位项目交易

1、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采购方式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我局印发了《关于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方式选择的指导意见》,各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依法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对于选择的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2、为了进一步规范邀请招标项目招标采购人邀请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行为,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招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推荐供应商的通知》,各招标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按程序审批并确定邀请招标推荐供应商。项目申报受理时,招标采购人应按要求同步提交相应材料。

3、请招标采购人应按《关于公布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测试结果及明确有关委托代理项目要求的通知》(蚌公资〔2020〕102号)文件要求选择具备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违规委托的项目将不得进场交易,招标采购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蚌政秘〔2020〕79号)已下发实施。招标采购人应认真履行异议质疑受理处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处理并按期回复,对于不按规定受理、办理、回复,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该项目暂停交易。

5、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便于招标采购人科学合理选择评标评审方法,我局对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方法选择适用进行细化,制定了《关于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方法及选择的指导意见》。各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选择评标评审方法。

6、监管发现,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强制采购、优先采购产品,部分采购人却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导致评审标准不一,出现争议。请采购人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属于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明确。采购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采购人及时纠正,拒绝纠正的,项目暂停受理。

7、为了解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办公家具等非通用货物采购问题,皖采商城已开发了办公家具等非通用货物按需竞价采购系统。采购人在皖采商城提交拟采购商品的技术参数与服务要求等采购需求,凡响应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低价成交。

8、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异议、质疑的,质疑、异议内容不成立,招标采购人在系统内向质疑、异议人作出回复,并同时推送代理机构,项目继续推进;质疑、异议内容成立,项目暂停。招标采购人应及时公开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回复质疑、异议人,并同时推送代理机构。开标前质疑、异议未回复的不得开标。

9、请各招标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中加强内部审查机制,采购需求的要求时点应做到科学、合理,避免出现误导供应商为了响应采购需求而出现违法行为。

二、关于投标人和供应商的市场交易

10、《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蚌政秘〔2020〕79号)已下发实施。投标人应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内容办理相关事项,其中质疑、异议和投诉需在有效时限内从网上提交材料要件的,举报材料需现场提交。对于不在有效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依规不予受理。

11、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正常交易行为监管的规定》(蚌公资〔2020〕98号),投标人应注重加强自身风险评估,规范自身投标行为的同时,慎重选择联合体成员单位。对于联合体各方存在《规定》中所列非正常投标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均不得参与蚌埠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如某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中标人因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项目履约存在着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建设。

12、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质量仍需提升。有的投标人不认真审核投标文件,提供了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效“证书”,且不作任何说明和佐证材料,降低了自身实际竞争力。如某区污水处理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信用等级证书”;虽然重新生效的“信用证书”正在申领中,但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作任何说明,导致该评分项失分。

13、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承诺定制产品时应实事求是,避免引发弄虚作假的风险。如某职业教育中心采购项目,供应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定制产品完全响应,随意填写产品名称、型号。投标文件中虽然提供了真实存在的网站链接和相关截图,但与定制产品的名称、型号并不相符,难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弄虚作假。

14、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前做好准备,对于不见面交易项目,只能采用远程解密,不接受现场解密;对于现场开标项目,必须携带CA锁到开标现场解密,不接受远程解密。未按规定方式实施解密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易服务

15、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蚌公资〔2020〕86号)文件要求加强业务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代理水平,增强代理人员从业能力,对委托方的项目应按规定组织测评合格的代理人进行服务。

16、《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蚌政秘〔2020〕79号)已下发实施。代理机构应协助配合招标采购人处理异议、质疑和投诉、举报,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的,监管部门将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17、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正常交易行为监管的规定》(蚌公资〔2020〕98号),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应自觉暂停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18、为规范综合评估法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运用,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使用综合评估法有关问题的释义》。对于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产生的问题,须依此释义处理。评标评审专家在建设工程项目评审过程中,所涉综合评估法按此释义执行。

19、为保证评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新增了“不得申请专家库情形”和“遇到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情形”,请各评标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对于违反上述情形的行为,我局将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

20、近期监管发现,个别评标评审专家严重违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存在“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存在明显失误、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等违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我局将严肃处理并上报至省公管办进行信用扣分。希望各专家评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蚌政秘〔2020〕79号)已下发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协助招标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处理异议、质疑和投诉、举报,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的,监管部门将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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