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660元调至10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调至8910元;全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调至12144元。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