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民〔2021〕240号关于印发《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评估指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15:12 来源: 怀远县唐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民政局文件
蚌民〔2021〕240 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评估
指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水平,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
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 号)精神,市民政局制定
了《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评估指标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 年 12 月 1 日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评估指标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
保),建立健全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提升低保对象综合
认定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
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
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
〔2021〕76 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办发〔2021〕
17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行
省市低保工作操作规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本办
法开展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三条 低保对象评估指标主要由共同生活家庭人口状况、收
入状况、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 4 项指标组成。
第三章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
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 2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
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
员;
(三)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第五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前 12 个月
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
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
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核算办法按照省市低保工作操作规程(实
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赡(抚、扶)养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赡(抚、扶)养费计算:
(一)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
的数额计算;
(二)根据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
财产状况实行差异化、梯度式计算:
1.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 2 倍的,将
其高出部分的 20%- 50%,平均到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
计算赡(抚、扶)养费。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 倍
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0%- 50%)÷赡(抚、扶)养人数。
家庭月人均收入d 2000 元的按照 20%计算;3000 元d 家庭月人均收
- 3 -入>2000 元的按照 30%计算;4000 元d 家庭月人均收入>3000 元的
按照 40%;家庭月人均收入>4000 元的按照 50%计算。
2. 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
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工程机械、农机具的,购置价在 5 万元(含)
以上的,该义务人家庭月支付赡(抚、扶)养费总额在原计算基础
上,按照购置价的 1%额外增加计算赡(抚、扶)养费;原则上,购
置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
3. 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注册资金或个人投资金额在 5 万元(含)
以上的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信息,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
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该义务人家庭月支付赡(抚、扶)养费
总额在原计算基础上,按照注册资金或个人投资金额的 1%额外增加
计算赡(抚、扶)养费。有关部门认定为亏损经营的,可不额外增
加计算赡(抚、扶)养费。
4. 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 2 套及以上住宅类房产(含拆迁还原房,
住宅类房产属于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 倍低于 2 倍的,该义务人家庭月支
付赡(抚、扶)养费总额在原计算基础上,按照 1 倍当月低保标准
额外增加计算赡(抚、扶)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 2 套及以上
住宅类房产(含拆迁还原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 倍的;拥有非住宅类房产的,如商
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
期居住的唯一房产的和非住宅类房产市值低于 20 万元的除外),原
则上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
5.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
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该义务人家庭月支付赡(抚、扶)养费总额
在原计算基础上,按照 1 倍当月低保标准额外增加计算赡(抚、扶)
- 4 -养费;原则上,人均现金资产总价值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
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上述多项财产规定的,累计计算供养义务
人家庭月支付赡(抚、扶)养费。
6. 供养义务人家庭进行机动车辆、非住宅类房产等财产出售交
易的,出售交易金额列入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现金资产,按照第 5
项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机动车辆、非住宅类房产等财
产贷款购置的,出售交易金额中用于偿还贷款部分予扣除,剩余的
金额列入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现金资产,按照第 5 项有关规定计算
赡(抚、扶)养费。
7. 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均为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月人均收入低
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第 1 项相关计算比例的 50%计算赡
(抚、扶)养费;对有财产规定情形的,按照上述相关规定额外增
加计算赡(抚、扶)养费。
8.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 2 倍,且其
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规定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
算赡(抚、扶)养费。
9. 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均为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月人均收入
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规定的,
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10. 供养义务人家庭不在本地的,应通过电话问询、信函索证等
方式了解收入、支出和财产情况,并在供养义务人或被供养义务人
承诺下,对供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计算赡
(抚、扶)养费。
(三)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计算赡(抚、扶)养费时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予以扣减。对无住房因生活必需在本市
内贷款购买住房、租赁住房的,额外给予适当刚性支出扣减,其中
- 5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 100 平方米)的,按照实际租赁支出予
以扣减,封顶线为每月 1000 元;贷款购买住房(建住面积不高于
100 平方米)的,按照实际贷款支出予以扣减,封顶线为每月 3000
元。
第七条 特殊家庭成员收入计算:
(一)单独立户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与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
的,其家庭收入与供养义务人家庭分开计算。
(二)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
另立户需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收入与父母家庭分开计算。
(三)重病重残人员需家庭成员 24 小时照护的,照护人照护期
内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已婚妇女自生育新生儿之日起 12 个月内按实际收入计
算。
(五)监狱服刑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 12 个月内按实际收入
计算;监狱服刑人员 50 周岁(含)以上因病等特殊原因未就业的,
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章 家庭支出扣减
第八条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
但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一)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
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
执行,并予以扣减。
(二)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家
庭(择校上学除外)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
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
- 6 -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信息、住
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认定,并予以扣减;其中义务教育、
幼儿教育学生家庭, 1 名学生的家庭按照 1 倍当月低保标准予以扣
减, 2 名及以上学生的家庭按照 2 倍当月低保标准予以扣减。
(三)因残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
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
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
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
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并予以扣减。
第六章 家庭财产认定
第九条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
和动产情况。对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
适当豁免。
第十条 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
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
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住
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第十一条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
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
(一)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
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
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
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
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
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二)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三)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
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四)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
格综合评估,纳入金融资产一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法人”或投资人信息,
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俑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两轮、三轮摩
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 2 套及以上住宅类房产(含
拆迁还原房,住宅类房产属于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
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拥有非住宅类房产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
寓等(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
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
(四)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
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
标准 24 倍的。
第七章 预警指标
第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制定低保家庭
认定预警指标,作为辅助评估低保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
况的重要依据。
预警指标主要包括低保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
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或有大幅增长),以及存在大额网络
- 8 -购物、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义务教育、出国留学)、家庭
成员出国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经济舱以上、列车软卧、高铁
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
预警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
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的
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必要时,可组织村(居)民代
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开展评议。对出现预警指标的家庭,应重点核
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财产超出
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蚌民] 2020^
2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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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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