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残联〔2020〕45号
各市残联: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运行管理,推动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4日
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省培训基地)是指具有办学资格,由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认定,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类别化的职业培训,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省培训基地发挥全省残疾人培训骨干示范作用。
第三条 省培训基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残疾人。
第四条 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是省培训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制定有关培训管理的制度;负责对省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进行评估、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各市县残联受省培训中心的委托对辖区内省培训基地的申报、督导、检查和负责制定、落实辖区内有关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省培训基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业务上接受当地残联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省培训基地的认定,由各级残联依据申报条件逐级申报,各市残联要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严把考核关,确保达到申报要求。由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审核、批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省培训基地。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科技、残联等部门所属的相关机构,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的企业、社会力量所办的有关机构、残疾人实训就业基地。
(二)开设有适合残疾人培训的专业,有比较固定的教学实习场所,所开设专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学员考核、教学科研、培训登记、培训经费、后勤保障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保证学员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至少3年以上,培训合格率不低于60%,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40%,年度总累计培训100人以上。
(五)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培训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工具图书资料等教学、生活条件能够满足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六)配备有与培训规模、培训科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专业培训指导教师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具备高级职业资格,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七)具有与职业培训相衔接的实训、见习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持下列资料,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填写《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申报表》。此表须经市、县残联审核盖章,一式三份报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纸质和电子版)。
(二)申报机构须提供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年审合格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等)。
(三)申报机构的师资、场地、设备投入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证明材料。
(四)申报机构的管理、教学计划以及安全等制度。
(五)申报机构开设适合残疾人的培训项目,残疾学员花名册、培训现场图片以及培训后的就业情况。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在每年6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申报表》。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对申请机构进行初审、复审,签署意见并盖章,汇总上报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填写《安徽省残疾人培训基地设立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省残联备案后,进行批准认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培训基地要严格遵守残疾人职业培训法规和政策,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市场需要制定招生计划,向当地残联申请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各市残联负责业务指导、培训项目审批和培训效果考核,负责监督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同一名残疾人不能连续两年安排2次及以上培训。
第十六条 省培训基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考核和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省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和年度考核。基地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提交年度培训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省培训基地实行三年评估制度。主要评估办学条件、培训管理、培训质量等情况。每三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保留、撤销省培训基地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评估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培训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资格,并收回省培训基地标牌:
(一)有超越权限或违法行为的职业培训基地;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培训基地;
(三)培训未达到规模(全年残疾人培训累计未达100人,就业率低于50%)的职业培训基地;
(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职业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 被撤销省培训基地资格的机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皖残联〔2013〕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