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蚌埠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医〔2024〕11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蚌埠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
蚌埠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医〔2024〕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实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硬件进一步提档、软件进一步提级、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厂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范。确保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均达到《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后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指导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专班,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的协调推动、帮扶指导、审核上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同步推进分类指导。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施策、定期调度、加强指导,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
(三)统筹兼顾保障有力。各县区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实施和生猪产品供应,确保屠宰厂(场)技术改造期间不发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问题,做到市场供求平衡,满足消费需求。
三、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动员(2024年2月)。各县区要采取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举办讲座、现场咨询、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基层、下沉到场、告知到人,介绍《规范》内容和实施要求。要加大对辖区内屠宰监管执法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实施《规范》工作的宣传培训,详细解读《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做到部门心中有底、企业心中有数。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企业内部《规范》学习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改进提升。
(二)深入摸底调研(2024年3月10日前)。各县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生猪屠宰现状,摸清底数,分析问题,制定计划,有序推进。按照基本符合要求、通过技改能够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且不愿意技改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帮扶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积极服务不愿意改造的企业,确保都能平稳过渡。
(三)组建检查员队伍(2024年3月)。按照《规范》检查要求通过自愿报名、组织推荐、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由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规范》检查员专家库。检查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检查员要全面准确掌握《规范》检查标准和首次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四)组织实施检查(2024年4月-2025年10月)。检查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规范》自查整改、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程序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完成自查报告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在县(区)要及时审核,经县(区)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经市级评审合格后报省厅。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设计屠宰量25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首次检查,包括蚌埠市生猪定点屠宰厂、五河县生猪定点屠宰厂;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年设计屠宰量25万头以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首次检查,包括淮上区生猪定点屠宰厂、怀远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固镇县生猪定点屠宰厂。
(五)强化事后监管。省厅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省厅最终检查结果还将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推动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日常检查指导,督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限期整改。对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各县区要切实提高认识,推动落实县(区)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成立政府工作专班,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排好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清单,并于2024年3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工作专班要对辖区《规范》实施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精准帮扶,统筹推进《规范》实施和小型屠宰企业撤停并转、转型升级。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范》要求,及早自查整改、提前谋划升级改造方案,严格组织实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规范》实施。
(二)加强支持帮扶。各县区要用好用足现有生猪屠宰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和稳产保供。建立包保帮扶机制,安排专家跟踪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优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降低企业改造风险。
(三)加强调度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将通过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举办专题培训班、实地调研指导、定期通报进展等形式推动《规范》实施。各县区要深入辖区内企业,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企业自查整改和技术改造实施进度,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进展实行季调度,以县(区)为单位于每季度末月份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和2025年12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日常监管。市、县(区)两级加强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