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该政府信息发布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六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镇党政办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