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性洪涝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淮河防御洪水方案》、《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蚌埠市防汛应急预案》、《怀远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洪水、暴雨渍涝、台风等灾害事件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文广旅新局、县卫计委、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安徽省茨怀新河工程管理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职责分工
2.2.1 县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湖调度运用办法,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防洪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和衔接有关投资计划;指导制定防汛规划工作。
县经信委:按照县政府和县防指要求,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的防汛工作,做好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积极与周边单位联系协调安排好本校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无伤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灾情统计上报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资金,按照县防指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等建设,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广旅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乡镇防汛动态。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防汛减灾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政府应急办:承担县政府值班、应急值守,指导部门编制、修订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等。
淮河河道管理局:根据省、市、县防指命令负责调度有关本干及沿线穿堤涵闸,负责所管辖堤段的正常防守,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怀洪新河管理局:根据省、市、县防指命令,统一调度沿线穿堤涵闸,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根据省防指命令负责统一调度荆山湖进、退洪闸及茨怀新河本干节制闸(站),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对因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偿。
2.2.3 县防指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根据县防指决策,统一协调、调度全县防洪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河流湖泊调度运用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县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和相关防汛专项预案;督促有关乡镇、水管单位清除河道、湖泊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补助经费、县级防汛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负责县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淮河干流或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行蓄洪区行洪准备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抢险的人武部领导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民兵预备役或部队参加抢险,由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气象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3.1.2 水文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时,相关水文测报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按每2小时时段测报,必要时应随时加密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等特殊汛情和冰雹天气时,各测报站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暴雨等特殊汛情,并增加报汛段次。
河道、湖泊、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3.1.3 河道堤防信息
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乡镇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县防指。当淮河干流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4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防指办。
3.1.4 洪涝灾害信息
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灾情。县防指办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县政府和市防指,重大防汛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 灾害预警
3.2.1 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洪队伍,检查维护防汛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洪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乡镇防指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挥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指应及时向县防指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县、乡镇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省防指发出预备转移通知后,有关乡镇应按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县防指做好进退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制定防御洪水调度方案
县防指办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县政府或市防指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根据有关规定,防洪预警(即洪水)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依次标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淮河荆山湖进洪闸、蚌埠闸等两个以上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北大堤发生重大险情或沿淮行洪堤、一般堤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害;
4、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Ⅰ级响应。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四大班子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须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县防指申请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县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及救灾资金。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交通局、县公路局为防汛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计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联合体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乡镇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4、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在省、市防指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及时下拨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境内淮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一般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有关乡镇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有关乡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县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相关乡镇按职责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淮河洪水
1、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领导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乡镇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淮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按调度权限和调度运用办法,适时调度防汛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领导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乡镇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指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省、市防指批准并下令组织实施。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村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5.2 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防指应做好开闸进洪、口门爆破行洪的各项准备。需爆破行洪的,县防指积极为部队实施爆破提供保障,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当研究决定启用行蓄洪区时,县防指及时通知部队赶到爆破现场,做好一切爆破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部队实施爆破,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防指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市防指。
4.5.3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存在隐患的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河湖洪水调度运行,河湖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乡镇,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湖(河)面作业的船只回岸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抢修人员对损坏线路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绿化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县防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乡镇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乡镇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坝,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人力调度情况,防汛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洪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防汛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7 应急结束
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县防指工作力量,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乡镇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乡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县防指可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市防指向省防指报告。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省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省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市、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县防汛物资仓库和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代省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水利枢纽工程及重要干支流堤防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县防指向省、市防办请求支持。
3、各乡镇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要按县防指下达的文件规定筹齐,必要时应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乡镇确定数量,再行筹备。
5.3.2 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县防指批准,由县防指办向储备单位、乡镇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县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防汛抢险。因汛情需要,可动用县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和省下达的防汛补助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乡镇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县防指办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情、水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6 技术保障
5.6.1 防汛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完善防洪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5.6.2 建立防汛专家库
县防指建立防汛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管理、防汛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7 宣传及培训
5.7.1 信息发布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县防指负责县、乡防汛指挥机构指挥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5.8 演练
县防指应每年定期组织防汛抢险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新闻审查
由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县防指负责审核。
7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水利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 防汛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定额确定。
7.3 行蓄洪区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县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工作评估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工作的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链接资料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政府、省防指批准的《安徽省涡河防洪预案》、《安徽省颍河防洪预案》、《茨淮新河控制运用办(试行)》、《安徽省怀洪新河控制运用办法(暂行)》、《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以及有关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5年修订一次。各乡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及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专项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编制修订、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 名词术语解释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性洪涝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淮河防御洪水方案》、《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蚌埠市防汛应急预案》、《怀远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洪水、暴雨渍涝、台风等灾害事件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文广旅新局、县卫计委、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安徽省茨怀新河工程管理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职责分工
2.2.1 县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湖调度运用办法,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防洪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和衔接有关投资计划;指导制定防汛规划工作。
县经信委:按照县政府和县防指要求,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的防汛工作,做好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积极与周边单位联系协调安排好本校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无伤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灾情统计上报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资金,按照县防指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等建设,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广旅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乡镇防汛动态。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防汛减灾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政府应急办:承担县政府值班、应急值守,指导部门编制、修订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等。
淮河河道管理局:根据省、市、县防指命令负责调度有关本干及沿线穿堤涵闸,负责所管辖堤段的正常防守,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怀洪新河管理局:根据省、市、县防指命令,统一调度沿线穿堤涵闸,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根据省防指命令负责统一调度荆山湖进、退洪闸及茨怀新河本干节制闸(站),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对因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偿。
2.2.3 县防指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根据县防指决策,统一协调、调度全县防洪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河流湖泊调度运用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县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和相关防汛专项预案;督促有关乡镇、水管单位清除河道、湖泊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补助经费、县级防汛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负责县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淮河干流或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行蓄洪区行洪准备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抢险的人武部领导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民兵预备役或部队参加抢险,由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气象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3.1.2 水文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时,相关水文测报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按每2小时时段测报,必要时应随时加密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等特殊汛情和冰雹天气时,各测报站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暴雨等特殊汛情,并增加报汛段次。
河道、湖泊、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3.1.3 河道堤防信息
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乡镇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县防指。当淮河干流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4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防指办。
3.1.4 洪涝灾害信息
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灾情。县防指办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县政府和市防指,重大防汛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 灾害预警
3.2.1 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洪队伍,检查维护防汛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洪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乡镇防指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挥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指应及时向县防指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县、乡镇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省防指发出预备转移通知后,有关乡镇应按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县防指做好进退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制定防御洪水调度方案
县防指办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县政府或市防指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根据有关规定,防洪预警(即洪水)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依次标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淮河荆山湖进洪闸、蚌埠闸等两个以上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北大堤发生重大险情或沿淮行洪堤、一般堤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害;
4、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Ⅰ级响应。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四大班子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须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县防指申请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县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及救灾资金。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交通局、县公路局为防汛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计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联合体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乡镇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4、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在省、市防指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及时下拨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境内淮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一般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有关乡镇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有关乡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县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相关乡镇按职责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淮河洪水
1、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领导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乡镇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淮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按调度权限和调度运用办法,适时调度防汛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领导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乡镇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指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省、市防指批准并下令组织实施。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村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5.2 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防指应做好开闸进洪、口门爆破行洪的各项准备。需爆破行洪的,县防指积极为部队实施爆破提供保障,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当研究决定启用行蓄洪区时,县防指及时通知部队赶到爆破现场,做好一切爆破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部队实施爆破,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防指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市防指。
4.5.3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存在隐患的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河湖洪水调度运行,河湖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乡镇,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湖(河)面作业的船只回岸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抢修人员对损坏线路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绿化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县防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乡镇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乡镇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坝,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人力调度情况,防汛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洪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防汛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7 应急结束
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县防指工作力量,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乡镇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乡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县防指可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市防指向省防指报告。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省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省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市、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县防汛物资仓库和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代省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水利枢纽工程及重要干支流堤防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县防指向省、市防办请求支持。
3、各乡镇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要按县防指下达的文件规定筹齐,必要时应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乡镇确定数量,再行筹备。
5.3.2 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县防指批准,由县防指办向储备单位、乡镇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县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防汛抢险。因汛情需要,可动用县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和省下达的防汛补助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乡镇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县防指办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情、水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6 技术保障
5.6.1 防汛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完善防洪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5.6.2 建立防汛专家库
县防指建立防汛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管理、防汛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7 宣传及培训
5.7.1 信息发布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县防指负责县、乡防汛指挥机构指挥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5.8 演练
县防指应每年定期组织防汛抢险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新闻审查
由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县防指负责审核。
7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水利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 防汛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定额确定。
7.3 行蓄洪区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县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工作评估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工作的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链接资料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政府、省防指批准的《安徽省涡河防洪预案》、《安徽省颍河防洪预案》、《茨淮新河控制运用办(试行)》、《安徽省怀洪新河控制运用办法(暂行)》、《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以及有关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5年修订一次。各乡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及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专项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编制修订、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 名词术语解释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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