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每年每人发给960元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它条件为前提。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1、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规定。但是户籍所在地在乡村或者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佣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它有相对固定职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居民,地方农、牧、渔业场职工不按农村居民对待。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确认。
(二)关于“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的农民夫妻。
2、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197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龙革发[1973]219号)。
3、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月30日间生育子女行为符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黑革[1979]263号)。
4、奖励扶助对象在1983年1月30日至1990年1月31日间的生育行为符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黑发[1983]10号)。
5、奖励扶助对象在1990年2月1日以后生育行为符合当时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辅助对象条件在解释
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1、关于1933年时间点。
这是政策划线。如果一个是1933年以前出生,一个是1933年以后出生,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可以纳入。
2、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
原配夫妻只要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男方年龄不限;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双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1、关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关键看其是否超生),而不管其是否早婚、早育、时间间隔、程序未履行。符合上述条件,孩子在未成年死亡,母亲尚在生育期且没有再生育,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可以纳入。
2、关于合法收养子女。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收养法》出台前的事实收养;《收养法》出台后必须要有合法收养手续)。
3、关于再婚对象确认。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夫妻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也应纳入扶助范围。
4、关于单亲家庭对象确认。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5、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需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注:不要补证。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规定。对发生生充、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