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我县于2016年8月29日,印发了《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怀政秘〔2016〕72号),分别在17个乡、镇的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了保护区,并要求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标志设立、环境整治、水质监测及风险防范等工作。但是,从日常巡查监管情况看,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标志设立、环境整治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存在滞后、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威胁农村饮用水源安全。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水源水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
(一)尽快设立保护区标志。各乡镇要根据怀政秘〔2016〕72号通知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在11月底之前,对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加强标识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合理设置隔离防护。各乡镇要组织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逐一开展全面排查,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群密集,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对于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大的,可实施完全隔离。同时,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各类隔离防护设施正常使用。
二、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各乡镇要会同县环保、水利、农业、渔业、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年底之前,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状况调查,掌握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分析污染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提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怀远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并在2017年年底之前完成整治任务。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县环保监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针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水质常规项目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水质全项目分析监测。针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四、防范水源环境风险
各乡镇要会同县环保局、县水利局,排查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各乡镇要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及时向环保、住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处理厂通报有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五、严格落实饮用水环境安全目标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各乡镇要按照《怀远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体制,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全力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二)强化考核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目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已纳入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对发生饮用水源严重污染事故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