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修改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3 00:00 来源: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两部委修改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2]54 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水利 ( 务 ) 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2011]1 号 ) 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
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
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2009]335 号,以下简称《办法》 )
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
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
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 一 ) 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 ( 容积小于 10 万 m3) 、引水堰闸 ( 流量小于 1m3/s) 、小型灌溉泵站 ( 装 机小于 1000 千瓦 ) 、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 容积小于 500m3) 等; “
( 二 ) 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 5-30 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 ( 流量小于 1m3/s) 、 5
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 ( 三 )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 ( 四 ) 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 ( 装机容量小于 1000 千瓦 ) 、控制面积3 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 套建筑物等; “ ( 五 )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 50km2 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 及河塘清淤; “ ( 六 ) 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 ( 七 ) 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 ( 八 ) 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 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 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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