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4 16:49 来源: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总工会2017年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职工大病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已建工会组织、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本人是工会会员,并按要求已录入工会会员信息库。

2、职工本人或直系供养亲属患重大大病(直系供养亲属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配偶、子女)。

3、重大疾病指以下10种疾病: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大器官移植(肾脏、肝脏、心脏、胰脏、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4)严重烧、烫伤(烧、烫伤面积达30%以上,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10%以上)

5)双目失明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白血病

8)双耳失聪

9)瘫痪(因瘫痪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10)股骨头坏死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

1)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调查表;

2)患重大疾病的附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

3)身份证、户口簿;

4)近期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工资或工资发放银行卡打卡记录凭证);

5)职工本人有效银行卡;

6)农民工、聘用人员需出示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企业性质的需提供本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凭据。

2、审核公示

县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分别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怀远县总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两级公示。公示无异后,连同公示截图,上报县总审批。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1、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50000元(含50000元),给予4000元救助;

2、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给予8000元救助;

3、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0元以上,给予10000元救助;

4、救助资金将通过银行卡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内。

四、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3)非直系供养亲属;

4)实行年薪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5)因工伤事故导致医疗费用的;

6)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况。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大病救助以年度为单位,医疗费用仅限于2017年度发生的费用。

(二)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原怀工字〔2016〕1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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