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二) 特困供养人员
按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5000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
按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适当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4000元。
(五)城乡低保户重症慢性病患者
没有经济能力住院,但又不得不长期治疗,其医疗费用在获得新农合和医保办补偿(报销)后,持有“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的按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总额55%救助,对尿毒症患者透析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六)定额救助人员
对农村0-14周岁,符合《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按照省规定标准执行。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4000元。
重度精神病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4000元。
本《方案》个人自付部分是指新农合(医保)可补偿(报销)的部分减去新农合(医保)实际补偿(报销)的部分。
四、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合(参保),代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
2、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
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实施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视资金情况给予1000元以内的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即时结算
1、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个人身份证件给予治疗,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先行垫付救助资金,再统一与民政局直接结算。
2、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到市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新农合(医保)补偿(报销)后就近由所在镇(街道)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但需要有所在镇(街道)民政办出具同意办理证明。
3、定点医院与民政局结算时提供新农合(医保)结算单、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统计表。结算单据应有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手工结算
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街道(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