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补助资金支出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县财政安排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
(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四)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老年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五)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六)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包括“八一”优待金、“解三难”资金、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等)。
第三章 分配使用程序
第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省财政承担和县财政配套组成,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并列入抚恤补助科目列支。
第七条 抚恤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开户,将抚恤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C}第八条 抚恤补助金实行按季发放,每季首月28日前发放到位。
{C}第九条 乡镇民政办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优抚对象名册,县民政局汇总相关数据,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抚恤补助资金拨入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
第十条 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结余的抚恤补助资金,应用于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抚恤补助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不得将上级下达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优抚系统各类人员应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统一要求,将全县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按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县乡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同时,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扣减抚恤补助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贪污、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冒领抚恤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