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0-08-03 09:21 来源: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争取省级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低保工作实际并综合考虑贫困人口数、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各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并相应增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低保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时划入低保专户,社会捐赠的低保资金也要全部转入低保专户。低保专户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一)民政局按季向财政局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二)财政局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

金融机构根据财政局提供的清册,在收到低保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低保对象的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低保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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