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战略部署,推进我省农村沼气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特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按照国家发展绿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围绕“巩固成果、优化结构,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综合利用、提高水平”的思路,把农村沼气建设民生工程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让更多农民受益。从解决农村能源和环境卫生的需求,向在改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转变;从户用沼气建设为主,向户用沼气与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并重转变;从分散建设管理,向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转变。进一步加强沼气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后续服务管理,建管用并举,确保沼气综合利用效益的全面发挥,全面推进沼气产业化。
二、建设任务
2013年沼气项目建设任务包括农村户用沼气52120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5处,乡村服务网点396处。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1.农村户用沼气。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建设沼气池,同时进行“三改”,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指导建池户开展综合利用,取得综合效益。
2.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3.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四、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建设民生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收益农户共同投资。
1.农村户用沼气。每个建池户申请中央补助1600元,(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补助2000元),省财政补助640元,县(市)财政补助160元,其余资金由建池农户自筹。
2.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每个网点投资3.5万元(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补助4.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4000元,其余资金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自筹。服务场所的房屋及设施由项目村或运营者解决,修建发酵原料贮存池的土地由项目村无偿提供。
3.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五、项目建设要求
1.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徽省户用沼气项目建设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实务(试行)》、《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安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推进管理公开。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照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大中型沼气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公开招投标。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加强设备拨付监管。
3.严格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及省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到项目县,由项目县根据建设进度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4.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要委托专业的设计机构和建设队伍组织建设,联户沼气要有技术过硬的技工或施工队伍负责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5.严格项目验收。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完成任务后,各项目县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先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审计。自验合格并经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核验后,向省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联户沼气工程及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由各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报省农委备案,省农委组织抽查。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农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领导应作为项目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配套资金落实、计划任务完成等负总责;县农委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各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农村能源办备案。
2.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要制定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各项目县(市、区)每个月10日前要向国家沼气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省农委每月在《安徽可再生能源网》上公布各地建设进度。
3.加强督查、加快推进。省农委重点督查项目计划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各市及项目县要强化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促进项目建设。
省农委将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项目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安排相关项目时予以倾斜。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建设进度迟缓的项目县(市、区),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上级核查检查和项目验收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县(市、区),3年内不允许申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